本案关键词:抢劫罪,教唆犯,教唆未成年人,从重处罚
教唆犯典型案例
杨某某抢劫案
1、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至11月初,被告人杨某某指示确山县双河初级中学学生龙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另办)向在校学生收取“保护费”。不愿交钱的学生,以语言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强行索要,所得款项全部交给杨某某,由杨某某为自己和龙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控制。
龙某以威胁殴打或使用暴力殴打、搜查等手段多次抢劫确山县双河初级中学学生,抢劫现金共计500元。
2.判断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教唆龙某某等人索要在校学生财物,构成抢劫罪,是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杨某某为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从轻处罚;
杨某某唆使龙某某等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多次抢劫未成年人。杨某某应该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结合杨教唆的内容、目的、手段、对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综合考虑杨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量、犯罪对象、犯罪数额、共同犯罪中的犯罪角色、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决:一、被告人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剥夺政治权利。二、追回被告杨某某的非法所得,返还本案被害人。
上诉人杨某某提出自己没有指使他人抢劫,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杨的辩护人认为原审是一个决定性错误,本案应定性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当庭检察官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准确、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是否构成抢劫犯的教唆犯。在分析案件之前,萧炎先生将带你了解一些关于教唆犯的知识。
所谓教唆犯,是通过说服、引诱、教唆、收买、威胁等手段,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使其按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犯构成教唆犯。教唆犯的特征是发酵人不明确,而是召唤他人而不是实施犯罪。实现某人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教唆犯构成共犯关系。所以教唆犯的教唆犯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教唆不满14周岁或者没有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犯分别定罪量刑。
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教唆的犯罪定罪,但不能作为一般教唆罪定罪。如果被教唆人在实施犯罪时误解了被教唆的犯罪,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超出了被教唆犯罪的范围,则教唆人只能对自己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比如A教唆B抢劫。B到达现场后,只犯了盗窃罪,A只能算盗窃。相反,甲被称为乙犯盗窃罪,但当乙犯抢劫罪时,甲仍应被判盗窃罪。
另外,间接教唆也是犯罪,比如A教唆B让B去焦作实施。抢劫,那么A的行为就是间接教唆。
再者,当教唆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被界定为独立犯罪时,教唆犯应当以未受教授教导罪定罪,但应当按照具体规定实施犯罪。定罪不适用于刑法总则中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我们将对刑法具体规定包括教唆、教唆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总结。
退货案例。关于本案中杨某某是否教唆他人抢劫,经查明的事实表明,杨某某以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指使龙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强行向受害人索要钱财。龙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按照所指示的内容,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手段索取学生财物的行为,犯罪所得直接交给杨某某处理。所以法院认定杨教唆他人构成抢劫罪,是教唆犯,没有错。
关于量刑,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自首又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自首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本案中杨某某移交的对象属于未满18周岁的初中生,根据上述法律,应当从重处罚。
其次,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刑法总则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散布谣言、诽谤或者其他方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碍证人作证或者唆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士兵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士兵而雇用该士兵,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关键法律法规解释
刑法第29条,这一条是关于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本文分为两节。设定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分两节。
条款的解释
第一款是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处罚原则和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在罪犯分类中称为“教唆犯”。根据该款规定,教唆犯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受到处罚。教唆犯的“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犯对犯罪的教唆方法、手段、程度,以及在完成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即在实施被教唆的犯罪中的作用。因为教唆犯有不同的教唆方法、手段和程度,在完成被教唆的犯罪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其行为具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所以规定“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照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以共犯论处。因为未成年人经验少,思想不成熟,容易被教唆,教唆对社会危害更大。所以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对教唆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教唆犯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包括两种情况。首先,教唆犯的教唆并没有促成教唆犯的犯罪意图。教唆犯既没有犯教唆犯教唆的罪,也没有犯其他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直接犯罪结果的;第二,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而是实施了其他犯罪。无论哪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教唆犯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所以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较小。因此,该款规定,上述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所以在这里规定“是”,是因为教唆犯没有犯被教唆罪比较复杂。教唆犯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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