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3400字,阅读时间8分钟左右
一个
前言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
质押权是贷款担保合同中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同一债权同时具有质权和其他担保的,质权人放弃质权会对其他担保人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二
质权人能否自愿放弃质权?
是的,质权人放弃质权,是处分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
动产质押是指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以担保债权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债权的,可以折价或者先支付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
分析了动产质押的概念。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和放弃质权的权利。放弃质押是指质权人放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清偿质押物的行为。放弃质押是对质权人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是质权人权利的内容。放弃质押可以由质权人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征得质权人同意。
质权人不仅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权,还享有放弃质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自由。
案例索引:
案例一:深圳市富士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姚某某动产质押纠纷
审判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号。:(2011)沈重发民重耳字第1793号
案情简介:2010年12月31日,福X达公司与姚某某签订《付款协议》,约定偿还福X达公司欠姚某某的加工款37.8万元。富x达公司向姚认捐6套设备。双方还约定,如富X达公司未偿还贷款,姚某某有权扣押这批质押设备进行拍卖还债或拍卖设备,如拍卖所得不足以偿还贷款,姚某某有权向富X达公司索要余款。拍卖所得高于付款的,剩余部分返还福X达公司。
合同到期时,富X达公司未按承诺归还贷款,姚放弃质押权,要求富X达公司立即归还欠款。但富x达公司称,根据合同,姚某某只有在拍卖质押设备后,才有权向富x达公司追偿。
判决意见节录:双方同意债务人富士达公司将自有机器设备质押给姚某某经营的环xx厂,以保证货款的支付,该质押行为合法有效。动产质权本质上是一种担保物权,其本质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在质押动产的处分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也是一种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本案中,姚某某经营的环xx厂放弃质押的优先权,并未加重债务人的义务,也未侵犯其权利。富X达公司仍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三
质权人如何放弃质押?
质权人放弃质权,以明示方式进行。
实践中,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或怠于行使质权的情况很多。出质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但不能仅以质权人未行使质权或怠于行使质权为由,推定质权人放弃质权。质权人必须以明示方式放弃质押。
当然,质权人放弃质权有一个前提条件:不得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为当质押所担保的债权有其他担保人时,质权人对质押物的任何处分都会直接影响到担保人的利益。
为什么质权人放弃质押会影响其他担保人的利益?
四
质权人放弃质权对担保人的法律影响
债权人将债务人提供的质押物返还债务人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质押权,丧失因质押而获得的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
案例二:李树刚、戴友明、李厚龙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判庭: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号。:(2017)湘07钟敏85号
案情简介:戴友明、李厚龙、李树刚都是朋友。2013年10月29日,李厚龙以资金不足为由向戴友明借款14万元,并向戴友明开具借条,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还款期限;李厚龙将自己实际拥有并使用的丰田SUV车抵押给戴友明(借款当天,李厚龙将车停在戴友明经营的代销银行后面的院子里,并将车钥匙交给戴友明),双方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同时,李树刚作为担保人在本票上签字。
借出十多天后,戴友明在李树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质押车辆返还给李厚龙,随后质押车辆被外人聂借用并擅自出售。李厚龙借款后,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及利息。债权人戴友明要求债务人李厚龙偿还贷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并要求保证人李树刚对李厚龙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意见节录:质权人戴友明将质押车辆返还出质人李厚龙,视为放弃质权,戴友明丧失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放弃质权后,其他担保人即保证人李树刚承诺仍提供担保,因此李树刚应在戴有明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至于优先受偿权的损失范围,李树刚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车辆的价值。戴友明承认案外人聂以8.5万元的价格出售车辆,视为戴友明承认其不利事实,数额应予确认。因此,李树刚在戴友明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即8.5万元,应免除担保责任。
法院裁定,债务人李厚龙偿还了债权人戴友明的贷款本息;保证人李树刚对债务人李厚龙的上述贷款本息除85000.00元外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李树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厚龙追偿。
回到上述问题,为什么质权人放弃质押会影响其他担保人的利益?
因为在同一个债权中,既有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质押担保,也有其他担保人(包括PICC和财产保险),由于债务人是标准的债务承担者,其他事物的担保人和保证人只承担责任而不承担责任,担保人以债务人的质押物优先清偿债务,具有合理的信托利益。
质权人放弃质权时,通常会丧失优先受偿权,这无疑会损害担保人的信托利益,增加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此,保证人应当在质押物的优先受偿价值内免除责任。
当然,如果其他担保人自愿承担因质权人放弃抵押权而造成的不利影响,并承诺继续提供担保,则表示同意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处分,无需法律干预。
参考文献和法律依据:
《lt。《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课题组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有担保的债权由物和人共同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在物的担保上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物的担保上实现债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赔偿。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质押,质权人放弃质押的,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其他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除外。
目标
欢迎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
1.《质权人 质权人放弃质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质权人 质权人放弃质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caijing/7270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