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童”“买地”,人们知道他们的存在,却从不把他们藏在社会的背后。
2016年12月,湖南会同县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唐某某嫖娼猥亵7名未成年少女案曝光,其中3名受害者为辍学初中生,5名“皮条客”涉嫌组织女孩卖淫。
8年前的贵州习水也发生过风暴。据公开报道,2008年,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内,10多名中小女生被胁迫卖淫。六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涉案。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该报搜索了266份与“嫖幼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相关的裁判文书,可以确认,自2003年以来,至少有281名幼女受害。在某些情况下,针对年轻女孩的卖淫活动在校园里打开了一张黑暗的网,欺凌现象在其中闪现。在某些情况下,受害女孩转而介绍其他年轻女孩卖淫,赚取高额"介绍费"。
在八九十年代的“严打”中,强迫儿童卖淫罪成为重点打击对象。根据1991年的特别刑法,强迫少女卖淫是强迫他人卖淫的加重情节之一。
一直到2015年8月,争论了10年、延续了18年的“嫖幼女罪”被废止。而强迫、引诱幼女卖淫罪属于现行刑法第六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
“介绍费”高于“销售费”
根据《白皮书》中“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裁判文书统计,近80%的“皮条客”年龄在30岁以下,其中40%在20岁以下。87%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
事实上,除了最终被定罪的主要组织者之外,许多“皮条客”经常参与促进卖淫交易。
在报纸上发现的引诱和强迫年轻女孩卖淫的判决文件中,有11份包含了整个犯罪链的细节。这11起案件中,扮演“中间人”角色的有34人,平均每个案件至少涉及3人。
在2013年武汉的一起案件中,两名未成年少女促成了三起性交易,其中刘从妓女变成了介绍人。在这一系列交易中,未满18岁的姜率先涉水。2013年6月的一个晚上,姜带着年轻女孩刘来到武汉市洪山区的一家宾馆,介绍她到的一家妓院住宿,并收取了1000元的介绍费。事后,还因嫖娼给了刘2000元。
一个月后,刘从赚了3000元,不过是以介绍费的名义。7月底,她把不满14岁的少女杨引诱到武汉,并在酒店里与发生了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刘赚的介绍费比"卖身"还多,卖身在逼良为娼的案件中屡见不鲜。中间商的巨额利润往往来自超高泵送。
在6个可以算作拉客的案例中,论文发现70%以上是由中间商抽取的,甚至在2个案例中,中间商把拉客的钱全部据为己有。这类案件大多在500元以内,最高金额为1.3万元。
11起案件中,介绍幼女卖淫的中间人有56%是熟人,包括校班长、学姐、“干哥”、男朋友、老乡。
“罪魁祸首是社会上有一批人把这当成一个行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儿童青少年研究所所长童小军教授就做过这样的专题研究。采访卖淫团伙时,一个小头目说:“她一出水,就再也逃不掉了。”
皮条客:将性交易粉饰为“辅助交流”
如何针对皮条客?
童小军介绍说,他在调查中发现,在介绍卖淫的犯罪团伙中,有一群年轻男子负责在学校寻找“目标”。“哪些孩子贪玩虚荣,哪些孩子家庭真的有困难,然后谈恋爱。”建立联系。"
童小军表示,当女生被拉下水时,团伙成员往往会以“自愿”等借口作为引诱,以“援助沟通”的方式粉饰性交易。“孩子在这个阶段还没有形成良好的人生观,往往毫无准备。这些人利用孩子成长阶段的弱点和脆弱性大做文章。”
2011年,福建省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皮条客赖俊超转身,终于找到了目标女孩约翰。
当时,来俊超才20岁,福建龙岩市初中八年级的赵怡然和李霞成了来俊超的线人。来俊超让他们帮他“找个处男跟老板睡”。他还承诺以后要做女生的“保护伞”。如果女生被欺负了,会帮她们打一架,脱颖而出。
两个女孩找到约翰后,编造了一个理由:“社会上有些人对你不满意,想打你。”然后他创造了一个机会,让约翰认识赖军超,认他为“兄弟”,“免得将来受欺负”。
后来,来俊超把自己的妹妹约翰介绍给了两位老板。这两笔交易后,来俊超分发给约翰800元,但客户支付给来俊超的总金额为13000元。
最后,赖俊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买地”: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频繁
在报纸上发现的强迫和引诱少女卖淫的判决文件中,有五起案件都涉及“买地”。在“买地方”的犯罪活动中,除了金钱引诱外,校园真实案件中经常出现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
为了促成一笔“买位”交易,在各种中间商中,最重要的是目标少女的“身边人”,通常是同学、朋友,甚至是网友。
2014年,在广西钦州的一个案例中,两个师妹将12岁的邓然推给了47岁的牛总。那年9月的一天,放学后,两个学姐找到邓然,通过殴打逼她卖淫。事发时,两位学姐都不到16岁。第二天第二天学习的邓然怀孕流产。事发后,“牛总”被判嫖娼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赔偿被害人2257.44元。
2013年,在甘肃省酒泉市的一起案件中,四名中间商以“卖身费”为诱饵,说服13岁的刘飞飞从事卖淫,并迫使刘飞飞写下“自愿卖身证”
北京中泽妇女法律咨询中心公益律师陆小泉表示,在官员睡少女的案件中也出现了“买地方”的现象。“有些人有一种迷信的想法,认为‘买一个地方’可以带来好运,并帮助自己取得巨大成功。”
在陆小泉看来,社会对这种行为还是太宽容了。“立法、司法、执法的严厉程度跟不上,犯罪成本对他们来说太低了。”
专家:应该有一个独立的性侵儿童罪
那么很多嫖幼女案件中的所谓“老板”是谁呢?
论文共检索到嫖宿幼女罪判决文书154份,其中可用于统计被告人专业信息的有20份,32%为个体户,占比最大。就文化程度而言,可以统计的92位客户中,65%是初中及以下。年龄方面,在可以统计的82位客户中,30-50岁的中年男性已经成为主流,占60%。其中最小的21岁,最大的75岁。
嫖宿幼女罪原指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即嫖宿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加了这一条,使嫖娼幼女罪与强奸罪有所不同。初衷是加强对少女的保护,打击犯罪。
然而,在过去的10年里,废除嫖宿幼女罪引起了持久的争论。从2008年开始,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或全国人大代表都提出要废除嫖宿幼女罪。主张废除的人中,有人认为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量刑异常,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还有人认为,“嫖娼”这个词本身就是一种“污名”。
直到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嫖宿幼女罪终于被废除。之后,与幼女嫖娼将按奸淫处理,从重处罚。
在吕小泉看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仍然具有与被废除的嫖娼幼女罪相同的性质。“他们的核心问题是14岁以下的年轻女孩是否有权对自己进行性处置?我们是否应该对年轻女孩实施绝对和不分青红皂白的保护?”
陆小泉认为,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非歧视原则,在保护年轻女孩方面不应有任何歧视。“在引诱年轻女孩从事卖淫和强迫卖淫的罪行中,年轻女孩本身作为妓女受到不同的待遇,这意味着她们拥有性自主权。这其实是立法歧视。”
对此,童小军指出,“对儿童性侵的内容、行为、特征与对成人性侵完全不同,后果相当严重,完全扰乱了儿童性观念的形成。应该有一个独立的性侵儿童罪,而不是针对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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