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判决文件网公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对浙江敏泰商业银行萧山瓜沥小微企业特许支行原副行长倪锋的上诉,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克峰,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专学历,原浙江敏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瓜沥小微企业特许支行副行长,住所杭州市萧山区。2018年8月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1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现关押在杭州看守所。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倪克峰等人利用其控制的空空壳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诈骗银行13亿余元。倪克峰等人还以敏泰银行瓜里支行的名义,使用私印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然后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给后续银行,致使发卡企业骗取银行资金共计29亿余元,造成损失14亿余元。倪可风虽然在被绳之以法后有一般立功表现,但个人犯罪所得高达11亿元,且大部分犯罪所得未被提取,故原审判决未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克峰为了偿还巨额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出具无资金担保的商业承兑汇票,利用私刻的银行印鉴进行贴现,然后邮寄给出资银行骗取银行资金,数额极其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倪克峰还伙同他人开出无资金担保的商业承兑汇票。他使用或伪造银行负责人的身份,用私人雕刻的银行印章贴现,然后将它们邮寄给捐款银行,以骗取银行资金。数额极其巨大,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一并处罚。倪可风虽然有立功表现,但罪行严重,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是合法的。被告人倪克峰及其辩护人对其定性、上诉理由、要求从轻判决的辩护意见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倪克峰被判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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