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打猎的时候,一个人得到了一只猴子,就把它带下山了,不想犯法。3月12日,记者从资溪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审结一起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两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和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2016年9月18日,方某某猎杀了一头野猪,并叫其姐夫易某某骑三轮摩托车帮忙运输。在等易某某的时候,方某某发现了一只被铁夹子夹住的猴子,但没有死。易某某到了之后,两个人抬着野猪下山。猴子被发现死了,方某某把猴子放在蛇皮袋里,带下山。下山后,两个人骑着三轮摩托车去了县城。摩托车开出去几公里后,他们遇到了森林派出所的警察。警察在他们的摩托车上发现野猪,就让他们去派出所调查。途中,方某某将装有猕猴的蛇皮袋扔出车外。办案民警经过询问,觉得可疑,决定回去搜查,最后在一个路边找到了丢弃的蛇皮袋。
经鉴定,案件中的猴子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猕猴。法院认为,方非法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的地位基本相同,但易某某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应按方某某从轻处罚。被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易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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