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开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横琴新区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9年1月1日起向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2018年度报告。一些应上报的科目尚未上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
2018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注册的所有公司、非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公布2018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法
企业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布和报告(网址:http://gd.gsxt.gov.cn/)。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系统所列内容完成并提交年度报告后,年度报告的公示信息即完成,无需提交书面材料。公示主体发现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及时更正,同时公示更正前后的信息记录。
四、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对未按规定报送和公布年度报告的商业单位,我局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按《广东省商业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对于已经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业单位,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组织对商业单位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发现商业主体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将其列入商业异常清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异常经营状态)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按《广东省商业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注意事项
(一)商业主体对其提交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企业必须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请依法公示相关即时信息。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年度报告。
(4)电话:0756-881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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