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现场监督。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共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犯罪17起,杀人6人,强奸犯2名少女、10名妇女,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有后果,有犯罪。赵志红也是惯犯,应该依法严惩。虽然赵志红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从轻处罚是不够的。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志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强奸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5.3万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赵志红宣告并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刑前,赵志红拒绝会见他的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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