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政府的要求,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当前苏州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性房地产投机,稳定市场预期,市政府研究,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制定如下:
一是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加大土地供应保障力度,严格执行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土地市场适度供需。严格执行自有土地收购资金申报核准制,招标企业应说明土地收购资金来源并做出承诺。住宅用地出让投标保证金调整为30%~50%,在出让公告中设定。投标人声明自有资金不实的,取消投标资格没收保证金或解除转让合同没收保证金,并将投标人相关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体系。鼓励对居住用地实行“限价和土地限价”。
解释1
1。自2002年以来,我市建立了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研究确定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机制,今年市政府确定城市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面积为6000亩。结合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快、周期短的特点,为进一步严格落实住宅用地“五类”调控目标,在严格执行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商品住宅存量和市场供求消化周期,及时动态调整计划,充分发挥供应计划的导向作用。
2。住宅用地出让公告中明确要求竞买人书面说明土地购买资金来源,并在登记阶段做出承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发现投标人申报自有资金不真实的,取消投标人资格,没收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发现受让方申报自有资金不实的,将终止出让合同,没收保证金,并将相关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体系。
3。鼓励实行“限价和土地限价”出让方式。在现有“一次性报价”公开出让方式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明确界定出让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的价格要求,引导投标人谨慎合理报价。
二是调整居民购房政策。未在本市登记的家庭申请购买苏州、昆山、太仓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买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完税证明。
解读二
1。范围:是本市非居民家庭,申请购买苏州市、昆山市、太仓市第一套住房;
2。购房条件: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提供2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指苏州市,包括苏州市和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
第三,扩大房屋转让限制的实施范围。苏州市区限制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转让办法。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苏州市区商品房项目,购买人取得产权证后3年内可以转让;二手房只有在买方通过市场交易新取得5年的产权证后才能转让。
解读三
1。范围对象:对苏州市区即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的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转让实施限制;
2。新房转让条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市区内新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包括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申请初签的商品房,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3年后可以转让;
3。二手房转让条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购买人通过市场交易取得5年的产权证后,二手房方可转让。如买卖双方已完成初始签约并提交限购验证,签署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并提供购房款的原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提交交易管理部备案,则仍执行原政策。四、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税收管理。加强房地产信贷宏观审慎管理。在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基础上,金融监管部门联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房地产贷款在新增贷款中的比例控制在合理水平;对明显违反宏观调控政策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收清算管理力度,实行预售备案价格警戒线管理。综合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监管和税收征管。
解释四
1。在保证苏州居民首套住房信贷资金和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理信贷资金的情况下,合理控制房地产贷款比例,监管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增长较快的银行机构。
2。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明显违反宏观调控政策、不审慎放贷的银行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本意见自2019年7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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