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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
在现有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证明材料的基础上,
简化一些认证材料
详情如下:
(五)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社保缴费凭证和职工工资明细。
(六)家庭成员购房或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购房人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不在同一户口簿内的,注销户籍部门的证明材料。
(七)新建、改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注销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新建、改建住房证明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证明。
(八)对于公积金提前还款,取消《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职工只需签署打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确认即可。
详见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提取业务指南》(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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