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超过付款人在付款时的实际存款金额的,为空支票,禁止签发空支票。”
我国票据法对空支票的规定非常严格。也就是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存入付款人的实际软金额,否则为空支票。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实际存款金额,而不是预期或可能的存款金额。
从国外票据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允许支票出票人与被出票人签订透支合同。也就是说,经付款人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出票人可以在一定金额内透支开具支票,付款人支付,然后在出票人资金到位后结算。本质上,这种行为是一种借贷行为。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银行还处于向商业银行过渡的阶段。由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金的相对短缺,国家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有更严格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法对贷款用途和担保要求作出了规定。因此,我国票据法禁止签订透支合同。这就要求支票的出票人要准确掌握自己存入银行的金额,随时掌握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如果银行没有存款,他就不应该开支票来逃避法律制裁。
空初检危害极大,其主要危害有:
1、损害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使持票人的支票权利得不到保障。持票人通常是基于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支票的,当支票未兑现时,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2.空的第一张支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一段时间以来,空支票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因为社会上有人造假编空支票,一些单位拒绝接受支票,或者要求支票支付的价格高于现金,降低了资金的周转率,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商业信誉,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来制止空支票的猖獗犯罪。
关于空支票,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支票,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因票据诈骗而签发空支票汇编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刑事责任、定罪标准和量刑范围均有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开出大量空支票或空支票重复开出,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利益的,则讨论诈骗罪。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制定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定,规定了空首张支票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鉴于目前我国开空支票汇编财产问题严重,决定规定,开空支票骗取财产的,处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并按金额没收财产。
向不构成犯罪的人签发空支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制定的《银行结算办法》适用于我国。《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出票人必须按规定在银行账户余额内向收款人签发支票,银行对签发的首张空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除退票外,并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对于重复签发的,银行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向收款人签发支票。”这项措施实施几年后,普遍反映最低罚款过低。中国人民银行将最低罚款从50元提高到100元。
根据国外的情况,不同国家对空支票的规定不一致。瑞士规定空支票承担民事责任,日本主张行政处分,法国规定支票金额6%的罚款,英美票据法没有规定。根据《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签发空支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适用于对空支票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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