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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良玉 刑事审判编录----交通肇事罪

[要点摘要]

1.交通事故后强迫他人更换,应视为交通事故后逃逸。主观上,罪犯是想掩盖别人的罪行,构成犯罪的,要以掩盖罪追究责任。

2.交通肇事人使人承担责任的行为,本质上是肇事后逃避责任的逃逸行为,应视为交通肇事逃逸。伪证如果是共犯,不构成新的犯罪。

3.在交通肇事罪中,乘客明知是驾驶人而导致驾驶人逃逸的,与驾驶人构成共犯。

4.交通事故后逃逸不同于逃逸死亡。在二次交通事故中不能确定被害人死亡确切时间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行为人在造成事故死亡后逃逸。

5.行为人因救助义务离开现场的,不视为逃逸。

6.施暴者逃离现场是因为逃避殴打,这不是交通事故后的逃逸

7.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等待调查,但在调查处理阶段逃逸的,应视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

8.交强险的保险人并不免除加害人醉酒驾驶的责任,而是享有对受害人的追偿权。

9.除法定免责条款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得对抗合同外的善意第三人。

10.肇事逃逸行为定罪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详细说明]

1.交通事故后强迫他人更换,应视为交通事故后逃逸。如果犯罪分子主观上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责任。

关键词:交通事故、超载、法律制裁、教唆、替代、逃逸

基本情况:费良玉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超载货车时,因行人钱云辉突然横穿马路,费良玉采取措施但未能避免将钱云辉撞倒,导致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费良玉指示黄彪接替他。经公安鉴定,费良玉负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钱云辉死于机动车碰撞翻滚造成的颈部和胸部严重损伤。

裁判要点: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让他人代替自己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应视为交通事故后逃逸,从重处罚。代理人主观保护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以容留他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理由:费良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他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费良玉要求黄彪代替他,并隐瞒他是肇事者的事实。虽然他没有逃离现场,但他找到了人代替他,以避免法律调查。客观方面是隐瞒自己是行为人,行为符合逃逸的本质要求。替代行为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认定为窝藏包庇罪,并酌情从重处罚。

2.交通肇事人使人承担责任的行为,本质上是肇事后逃避责任的逃逸行为,应视为交通肇事逃逸。伪证如果是共犯,不构成新的犯罪。

关键词:交通事故,无证驾驶,共犯,教唆逃逸,妨碍作证,禁止重复评价

基本情况:夏金磊把自己租的小车交给了胡增,胡增没有驾照。由于驾驶不当,汽车跳出绿化带,在非机动车道上与刘伟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辆车损坏,夏受伤,刘伟死亡。事发后,夏金磊受胡曾指使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驾驶该车,胡曾逃离现场。几天后,胡曾主动投降。

判断要点:造成交通事故后,指示共犯更换的,视为逃离交通事故。实施犯罪的共犯作伪证不构成新的犯罪

判决理由:胡曾、夏金磊违反交通法规,致人死亡,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胡曾教唆他人顶罪,应视为肇事后逃逸,客观上构成妨碍作证行为。但其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在认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时已经进行了评价。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再认定为妨害作证罪。他已经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夏的行为不存在期待可能性,也不存在包庇、伪证罪。

3.在交通肇事罪中,乘客明知是驾驶人而导致驾驶人逃逸的,与驾驶人构成共犯。

关键词:交通事故,明知故犯,放任逃逸,拖后腿,死亡,共犯

基本情况:张宗谦在林金龙驾驶的醉驾中与蔡泽桥的两轮摩托车(后为吴金宝)发生无证驾驶相撞,并在车底碾压蔡泽大桥。张宗谦明知车发生交通事故,仍唆使林金龙驾车逃逸,蔡泽大桥被拖300多米,致人死亡。已经决定林金龙应对这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蔡泽大桥死于创伤失血性休克合并闭合性颅脑损伤。事发后,林金龙家人分别向死者家属和吴金宝支付了23.649万元和4.1万元。

裁判要点:骑车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但仍指令驾驶员逃逸,致使受害人因被事故车辆长途拖拉致死,骑车人与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判断原因:根据尸检报告,“尸体上没有发现当时车辆碰撞造成的致命伤”,也就是后来张宗谦知道是逃逸造成的拖拽导致了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死亡。交通肇事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事故中没有共犯,但在逃逸问题上,林金龙主观故意,张宗谦指挥逃逸,具有共同故意和逃逸行为,在刑法上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林金龙和章宗应被视为交通事故的共犯。

4.交通事故后逃逸不同于逃逸死亡。在二次交通事故中不能确定被害人死亡确切时间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行为人在造成事故死亡后逃逸。

关键词:交通事故,交通安全法规,逃逸,事故,死亡,时间

基本情况:魏毅城驾驶照明不符合要求的重型拖拉机和吴勇骑自行车后逃逸,然后何兄将倒下的吴勇踩死。贺雄报警,交警大队经调查认定事故车辆不在现场。魏毅城报警谎称自己的车刮坏了停在那里的卡车,卡车撞倒了自行车。公安机关认定,魏宜城的车与事故现场证据相符。经过警方教育,魏以诚供认了罪行。魏毅城与吴勇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金。吴用家人做了书面了解,建议从轻处罚。

判断要点: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从事故中逃逸,受害人倒地,发生第二次事故。如果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应推定他在第一次事故中死亡。

判决理由:魏以诚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因被害人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即可能在第一次事故中死亡,也可能在第二次事故中死亡,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吴勇在第一次事故中死亡。另外,魏以诚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主动投降。虽然他支付了赔偿金,但他仍然不应该申请缓刑。

5.行为人因救助义务离开现场的,不视为逃逸。

关键词:交通事故,救援,交通事故,离开现场,肇事逃逸

基本情况:阮广东醉酒无照两轮摩托车(后装)与骑自行车的郑祥生相撞,造成三人倒地受伤。阮广东的伤口在流血,所以他去医院治疗。郑相生的同伴杨过报警,两人回到住处。第二天郑相生去医院治疗,做了开颅手术。经法医鉴定,郑相生在甲级中受重伤,交警大队认定阮粤东负全责。

判断要点:如果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后离开现场是为了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履行救助义务,不能认定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判决理由:阮广东违章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离开现场的问题,虽然三人都受了伤,但阮粤东和李长胜受了明显的伤。因为下雨,他们一起离开现场,目的是去医院治疗,这是合理的。认为阮广东有脱逃情节是不合适的。

6.施暴者逃离现场是因为逃避殴打,这不是交通事故后的逃逸

关键词:交通事故,逃逸,逃离事故现场,躲避殴打,法律制裁

基本情况:石华玲因操作不当将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车道,撞上自行车手罗建华、赵书兰,造成罗建华死亡、赵书兰受伤。事故发生后,石华玲回到现场,在询问伤者的同时,打电话通知亲属事件的经过。石华玲的亲戚赶到,叫了警察和救护车。死者亲属前来殴打石华玲后,石华玲为躲避殴打逃离现场,第二天自首。经认定,石华玲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涉案车投保了强保。

判断要点:肇事人在事故中为避免殴打被害人亲属而逃逸,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要求。

裁判理由: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本案中,石华玲为避免被受害人家属殴打而逃离现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已经向公安机关自首,不构成交通事故逃逸。

7.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等待调查,但在调查处理阶段逃逸的,应视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

关键词:交通事故,逃生,死亡,主动报警,事故处理阶段,主动投降

基本情况:陈德德驾驶的镇远股份有限公司卡车与许相撞(无摩托车驾驶证和安全帽)。事故发生后,陈德德主动报警,等待交警处理。许获救后死亡。陈德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提供担保人担保。但他在随后的事故处理阶段逃离厦门,仅三年后就投案自首。交警认为陈德德负有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振源公司先与许家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44万元,现已履行。

判决要点:被告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调查,但在事故调查处理阶段逃逸近三年,无视处理结果和赔偿,应视为事故发生后逃逸。

判决理由:虽然陈德德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但陈德德在事故处理阶段逃跑,多年后自首。他的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与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情节一致。

8.交强险的保险人并不免除加害人醉酒驾驶的责任,而是享有对受害人的追偿权。

关键词:交通事故,肇事者,酒驾,交通保险,恢复

基本情况:王淑琴因王林林酒后驾车受伤,在王淑琴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医院抢救无效,第二天死亡。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王林林是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王林林向蔡中保险公司辽沈营销部投保强险,王林林犯罪行为给死者亲属造成经济损失5000余元。

判断要点:交强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承担着及时赔付受害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司机醉酒造成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偿,并有追索权。

判决理由:王林林以蔡中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车主和被保险人对其乘用车进行了保险,并约定了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和限额。事故发生时,乘用车处于保险生效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和直接经济损失的,被保险机动车和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损害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民事赔偿。保险公司不能免除酒后驾车的责任。然而,它有权向受害者追索。

9.除法定免责事项外,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外的善意第三人。

关键词:交通事故,驾驶机动车,超速,全责,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情况:超速出绿化带,与停在非机动车道上的魏(渭南市畜牧局所属)汽车相撞,撞倒4名行人,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车辆损坏。的车主是朱。事件发生后,陈某弃车逃走。交警队认定陈某负有全部责任。另外,发现陈某第二天自首,事故车辆投保了交通险、第三方责任险、特别险,无免赔额。

判断要点:机动车已投保强行险和商业险,强行险和商业险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得以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对抗合同外的善意第三人。

判决理由: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陈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违反了保险合同,故不成立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应免除第三方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内履行赔偿义务,以弥补受害人不能或不能完全主张赔偿的客观风险。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免责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后可以在另一种情况下要求赔偿。

10.肇事逃逸行为定罪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关键词:交通事故、弃车逃逸、禁止重复评价、定罪情节、量刑情节

基本情况:左无照驾驶与徐景奎两轮摩托车相撞。徐景奎当场死亡,张受伤。左把张送到医院后弃车逃跑。交警大队认定左为事故主要责任人,徐景奎为次要责任人。随后左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给予谅解。

判断要点:行为人在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事故中逃逸的,按照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在被认定为定罪情节后,不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严惩。

判决理由:左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量刑时,原审判决将已经认定为犯罪重要要件的逃逸行为作为加重量刑情节予以处罚,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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