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的转移和保管
会计凭证的转移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之间,从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时,到归档保存过程中的传递程序。会计凭证的传递应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使传递程序合理有效,尽可能节省传递时间,减少传递工作量。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张会计凭证的转移程序和方法。
会计凭证的传递具体包括传递的程序和时间。各单位应根据经济业务特点、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和管理要求,明确各种凭证的传递程序;根据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办理业务的情况,确定证书的交付时间。
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记账后对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归档和核对。会计凭证作为记账的基础,是重要的会计档案和经济数据。本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可能因各种需要查阅会计凭证,特别是当发生贪污、盗窃、违法违纪行为时,会计凭证仍然是合法处理的有效证据。因此,任何单位在完成经济业务手续和记账后,都必须按照规定的归档制度形成会计档案,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不得随意销毁,以便今后随时查阅。
记账凭证的要求主要包括: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以防丢失。会计部门应定期(每天、每十天或每月)根据会计凭证核算后整理各种会计凭证,将封面和封底与所附原始凭证按编号顺序加在一起,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盖章,由装订人员签字或盖章。
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当由原签发单位加盖公章予以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书,如票证遗失,当事人应写明详细情况,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作为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号、起止号、年、月、会计主管和装订人员等。会计主管和保管员应在封面上签字盖章。
会计凭证封面
3.会计凭证应加盖印章,防止交换凭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使用的,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印。外部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者和接受者共同签字盖章。
4.当原始凭证较多时,可以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会计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类型。同时,会计凭证应标明“附件单独”和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供参考。各种重要原始凭证,如存单、提单等。,以及需要随时查阅和归还的各种文件,应单独编目,单独保管,有关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应分别标明日期和编号。
5.会计凭证每年装订成册,年终可由本单位会计机构暂保管一年,期满后应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在会计机构内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6.严格遵守会计凭证保管期限的要求,到期前不得随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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