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话不多说,先看案情:
近日,淄博周村区一黑客因非法操纵他人电脑牟利被法院判刑。
被告齐(qí,PS:我知道很多人看不懂)是一个从小热爱网络技术的电脑爱好者。他通过植入木马和扫描工具远程控制对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黑客俗称为“抓肉鸡”。淄博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萧红对记者说:“所谓‘抓肉鸡’,就是遥控电脑被告人齐的说法。他用扫描工具扫描对方的服务器。当他扫描管理权限较弱的服务器时,可以找到对方的IP地址、管理员账号、密码等信息,这样这台电脑就完全被齐掌握了,他可以。
齐很快发现,当黑客还能拿到外快的时候,他们就可以把登录的服务器信息卖了获取利益,于是他把这些肉鸡信息的控制权卖给了网上的买家获取利益。案发时,齐国控制着75个计算机系统。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齐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齐当庭认罪,被判处死刑。
齐说,当别人的电脑处于低保护状态时,他可以很容易地用工具扫描对方的电脑信息,这样这台电脑就可以被他控制。一般这个操作过程只需要几分钟。我不得不承认这个人还是很刁的...
这样一来,黑客就不再存在于电影的印象中了。此时此刻,你身边可能隐藏着一位大师-
随着网络的发展,黑客行为的目的已经从窥探、开玩笑或只是炫耀其能量,转变为破坏、窃取、诈骗等。黑客不再被视为无害的探索者,而是阴险的侵略者,密码窃贼、电子窃贼成了他们的代名词。
今天,我想谈谈对黑客犯罪的刑法规制:
先看国内相关法律处罚:
如何对黑客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或者结合黑客行为和主观目的进行分析;
1.“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如果利用你的黑客技术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嫌构成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如果利用自己的黑客技术入侵刚才提到的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定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敲诈勒索罪”
就勒索软件的爆发而言,黑客实际上是利用在别人的电脑上植入病毒的方式来达到敲诈的目的。个人认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法定刑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还有一些监管网络黑客的建议:
虽然中国是世界上较早从法律上规定黑客行为应当受到惩罚的国家,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反黑客法律似乎缺乏完整性、严密性和足够的威慑力。
加强和改进刑事立法
在司法实践中,黑客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远远超过刑法规定的损害结果,现行刑法已经不能满足惩治网络黑客犯罪形势的需要。
一是刑法对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定刑过低,刑罚设置不合理,刑罚幅度与社会危害性犯罪和刑罚不相适应,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不足,达不到报应和预防的目的。建议通过修改刑法,在保持起始刑不变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刑罚上限,增加不同等级的法定刑。
二是刑罚设置单一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依据,经常出现“重刑轻刑”或“重刑轻赔”的不合理情况,不利于遏制目前黑客犯罪的逐利行为。建议增加罚金刑,以保证司法实践中对黑客犯罪有更大的处罚力度,使罪刑相适应,充分发挥其防控犯罪的作用。
第三,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传统的计算机犯罪已经演变为网络犯罪。特别是近年来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智能手机已经成为黑客攻击的主要目标之一。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体现和涵盖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建议完善和整合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中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相关的犯罪,适当增加与网络犯罪相关的犯罪,加大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
(二)加强网络治理的行政法干预
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对惩治犯罪行为起到了制度保障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网络违法行为,填补了空的空白,明确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网络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然而,在维护网络安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包括惩罚网络黑客。
一、目前网络治理的基础主要是部门规章,立法水平较低,难以承担遏制网络黑客违法活动的重任。建议制定统一的行政法规保障网络安全,确立相关原则和准则,构建系统有序的网络治理行政法体系,规范网络的使用和发展。
二是目前网络安全行政治理涉及十几个部门,不仅存在重复立案的情况,还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不利于打击网络黑客的违法活动。建议修改或废止已颁布实施的各部门规章,整合规范行政执法力量,真正落实与网络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
第三,目前我国网络立法以行政管理为主,忽视了对民众权利的保护。{4}一方面是网络违法活动的肆虐,另一方面抑制了网络的活力和健康发展。建议通过以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为重点的立法,不仅通过惩罚性规则纠正网络违法行为,而且从制度上确立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网络健康安全运行。
(3)加强民事立法,惩治网络侵权
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立法来看,计算机网络安全和对黑客行为的打击都是从刑法和行政法规的角度来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然而,随着黑客从简单的计算机网络攻击转向经济上有利可图的侵权行为,在中国仅通过高额民事赔偿来抑制黑客侵权是不够的。中国的网络侵权案件,尤其是案件高发的黑客侵权案件,仍然遇到法律盲点。
此外,计算机系统被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认定和赔偿标准仍然是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支持,法官甚至对网络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作出了1元象征性赔偿金额的判决。{5}民事制裁和遏制网络黑客侵权的法律缺失和立法不完善,不利于打击网络侵权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建议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构建网络侵权专门制度,独立;在内容上,应纳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延伸的网络规范,以适应网络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的特殊性,加大对网络侵权人的处罚力度,特别强调惩罚性经济赔偿责任的适用。
如果是你,你会建议用什么规范来惩罚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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