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个判例。
17/18赛季CBA常规赛揭幕战,山东主场对山西的比赛第三节,詹宁斯带球突破到篮下时球脱手,然后他拿到球并将球传出,此时裁判鸣哨宣判两次运球违例。
此球宣判是否正确?
实际上,在詹宁斯突破收球准备攻击篮筐时,劳森在侧面伸手试图切球,从视频回放来看,此球似乎是劳森切掉的。
如果是这样,根据规则:
24.2队员第一次运球结束后不得再次运球,除非在2次运球之间由于下述原因他已在场上已失去了控制活球:球被对方队员触及。
显然,两次运球就不成立了。
然而,如果劳森并没有切到球,这球是詹宁斯自己在收球的时候没有拿稳,那么两次运球是否成立呢?
我们看到,规则中还提及:
24.1.3队员意外地失掉并随后在场上恢复控制活球,被认为是漏接球。
24.1.4下列情况不是运球:一次运球的开始或结束时漏接球。
也就是说,当球员在运球开始或结束的时候意外的没有接住球,例如手一滑球掉了,然后再拿住球,这并不是规则定义的一次运球。
即使此前已经运过球,也不构成两次运球违例。而如果之前没有运球,那么球员仍然可以选择开始运球。
所以即便劳森没有切到球,这球判定为一次合法的漏接也是合适的,因为从比赛视频来看,我个人认为詹宁斯这球的确没有再运球的意图,就是一个意外失落再恢复控制而已。
自然,是不是“意外地失掉”一个活球,这是基于裁判员的主观判定的。然而我们再仔细看这个判例,两次运球违例发生在底线梯形区域内,是前导裁判负责的区域,并且前导裁判位置很近,同时拥有良好的开角。
在詹宁斯接到球的第一时间,前导已经举起大拇指示意合法,比赛继续。
我们说,无论从临场或者从规则出发,前导都做出了一个好的判断,毕竟此时比赛并没有停止,这个意外失落也并没有置进攻方于有利。
然而追踪裁判并没有注意到同伴的判断,在一个相对较差的观察距离和观察角度选择了鸣哨中断比赛。
所以尽管我们不能说这个球百分之百是误判——如前所述,是不是漏接这是裁判员的主观认定——但是要我说,这个两次运球的判罚是过于严苛了,也不利于基层裁判学习漏接情况的判定,所以是值得商榷的。
所以,你怎么看?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全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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