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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失败 律师庭审也要有情商,不跟法官盲目辩论!

刑事辩护律师

法官在法庭上的正常心态是怎样的?法官不想长时间坐在法庭上,希望审判能够按照既定的节奏有条不紊的进行,不希望审判过程松散拖沓,不希望审判中出现其他意想不到的情况。应该说,这是常年开庭审理的法官的正常心态。法庭审判是法官职业生涯中经常重复的日常工作。每天的工作就是在法庭上机械地重复这些程序,而这些法庭审判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希望手续能尽快办完,尽快进入正题。他希望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能直接阐明观点,主题明确,论证过程简洁,减少不必要的/【法官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七圈八圈的答题。演讲似乎浩如烟海,古今中外都有大量的法律讨论。但很少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有些律师知道自己说的是无关紧要的废话。但为了让当事人觉得他是在谨慎负责地代理案件,他们不惜花精力写了一篇长长的委托书,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地宣读出来。表面上看是取悦当事人,实际上毫无意义。

刑事审判辩论中的错误、禁忌和盲区

一、法院辩论三大错误(情商很重要)

错误1:与评委盲目辩论

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法官不是法庭辩论的当事人,而是法庭辩论的主持人。这是我们应该清楚理解的法官的角色和作用。实践证明,与法官辩论可能会获得律师的一些尊严,但往往是以牺牲客户利益为代价的。有时,由于律师的强硬,被告经常被过度判刑。有时候,被告和被告家属权衡利弊,慎重考虑了辞退有权有势的律师。当然,没有例外。对于重大冤假错案,如果主持人视而不见,辩护人必须依法申辩,坚持到底,坚决辩护。

错误2:忽略法官的问题

根据审判心理学原理,法官是裁判,法庭辩论的目的是说服法官采纳自己有效的辩护意见。因为在我们的庭审制度中,法官有在法庭上主动调查的权力,对于一些自己认为非常重要、有争议或者没有发现的事实和证据,会主动提出补充问题,需要加强自由评价。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们的担忧。从这些顾虑,结合案件争议点,甚至可以判断法官可能存在的倾向性意见。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辩护人应该像雷达一样时刻关注法官的每一个问题。就像一个司机开车,当我们倒车时,汽车雷达亮起红灯,不停地响。不踩刹车,肯定会刮伤或者撞车。

综上所述,准确记录并快速高效地分析法官在庭审中的提问——逆向推理,捕捉法官的庭审思路——也是辩护人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之一。

错误3:夸大,不要失去焦点

回到正题,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的核心表达是什么?我一直认为,在这个阶段,律师的核心任务是让法官听清楚你想表达的核心问题是什么,不用担心讨论你提出的问题(意见)。很多时候,辩护人连问题都不精,不重点,对病根没有很好的把脉,反而开始说大话,看10分钟稿子。就像长跑一样。他跑了300米才吹哨子。为什么不跑回去再跑?换句话说,这个问题没有被提出,但它渴望被讨论——但在他能够征服之前,他已经死了。有时候,在法庭上学会让子弹飞一段时间,也是辩护律师职业素养的集中体现。

大部分刑事案件都要经过漫长的法庭程序,很多时候法官其实是“累”的。而且我们在法庭上量刑几乎没有实质性意义。所以,法庭辩论最重要的是让法官理解你的问题,从内心认为可能是个问题。如果他得到了你的提问并初步认可,那么你的论点就会更有力,更容易被接受,让法官的眼睛发亮——有效的辩护,影响裁判。

二、审判辩护的四大禁忌

禁忌1:催眠防御

我在法庭上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法庭辩论中,有时辩护人只是按照剧本念出预先印好的辩护词,然后就没有了。所以我个人认为法庭辩论阶段只宣读书面答辩词,不能达到应有的答辩效果,甚至不能称之为真正的辩论。首先,单纯看答辩很难吸引评委。观察庭审表现后发现,大部分法官在辩护人低头宣读辩护词时心不在焉,甚至有法官在半个多小时后打瞌睡。法庭辩护的目的是说服法官避免看辩护词,对法官的辩护进行催眠。

其次,单纯看辩护词很难实现法庭辩论的功能。按照现行审判程序,对案件证据的质证和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法庭辩论阶段的作用主要是对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进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行为的性质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如果辩护意见不是根据法庭调查提出的,而只是简单的宣读法庭前准备的书面辩护词,那么法庭辩论就不会起到总结分析法庭调查的作用。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完全是两张皮,法庭辩论退化为只是一个完成规定动作的程序。因此,新一代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避免按照草稿阅读辩护词。

在一些涉及复杂的理论阐述或证据分析的案件中,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向法官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在庭审中摘录和抛出相关观点,以便尽可能通俗易懂。在律师以这种方式创造审判效果的前提下,法官会愿意倾听,喜欢倾听,倾听,会更容易接受律师的意见,这样就有可能仔细思考律师提出的问题。

禁忌二:长篇大论

似乎我们需要深入反思一个问题,或者问问案外更有经验的法官:为什么法官经常打断律师?法官的回答可能如下:答案无关紧要;反复重申已经陈述的观点;说了五句多,还没进入主题。换句话说,刑事审判辩护的所有表述都要围绕以下核心要素:一、重点(问题是什么);二是效率(短时传输);第三,清晰(有效传递)。简而言之,所有技术都是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你想表达的问题清晰地传达给观众(评委)。

为此,人们要有意识地训练以下思维方式——锻造和雕刻自己:如果给你十分钟,你一定要想清楚,你在想什么,这十分钟你怎么表达;如果给你五分钟,你应该想清楚同一个问题。这五分钟你想怎么表达?所以,对于同一个问题,如果给你不同的时间,你会有不同的表述,而这个时候,必然会涉及到“主次”的问题。最重要,最核心,一定是最优先,最简洁,最有效的表达。千万不要长篇大论,就像老太太的脚布一样——又臭又硬。如果法官不打断你的发言,说明法官可以忍受,可以换个思路思考。他该如何有效防守?

禁忌三:全面进攻

辩护人的庭审辩论不仅要结合庭审前准确提取的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在法庭上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和论证,因为不利证据是公诉人的论证材料,要全面、准确提取!进一步说,辩护律师要敏锐地意识到“核心证据和关键证据”,以及文件中有哪些“关键”证据毒瘤,要集中火力进行猛烈的轰击、思考和反复推敲,因为有时候一块砖或几块砖就能取得巨大的胜利,辩护律师不需要推倒整堵墙——长篇大论,面面俱到,有时候泛滥,淡化“关键弱点”。当然,刑事辩护往往是“致命的”,但“核心组合拳”才是我们的“技术体现”。诚然,这需要辩护律师敏锐的嗅觉和强大透彻的推理论证能力。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95%的刑事案件不需要全面出击——辩护人不需要推倒整堵墙。辩护人只需要对争议问题进行提炼,围绕争议问题设置关键词,进行准确的消防论证(所有与关键词无关的事实都会被法院忽略,所有法院无法快速检索的论证都会被忽略)。所以律师的法庭讨论一定要以“争议问题”为核心,这是提高法庭说服力的前提——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全面出击。

禁忌4:太多情感

法庭是推理的场所,推理应该建立在理性言论的基础上。我们不应该把“合理防卫”和“情绪表达”混为一谈,因为它们不是同一个概念。“合理防卫”中的“合理”是指“正常”,即普通人的正常情绪。本质上,“理由的正当化”仍然是一种理性的陈述。过多的情感表达会让法官感到反感,觉得律师的表演太多,从而打断律师的“表演”。所以辩护人要准确判断和研究个案,要把证据、事实、法律、理由的比例安排好,做到有血有肉,有骨有魂。

第三,法院辩论了三个盲点

盲区一:角色错位

比如有的辩护人会在质证阶段“喜欢”证据,说“这个证据只是证明了我的当事人……”所谓质证,是指对证据存在的否定意见——证据不合格——静态论证分析;用这个证据证明一个事实属于证据的应用——如何使用——而且应该在法庭辩论阶段公布。法官会打断并提醒辩护人一点也不奇怪:你已经听清楚了,现在我问你有没有“异议”,这是角色定位上的一个盲错。

盲区2:第二轮防守

有的辩护人认为只需要一轮辩护,或者喜欢多次重复自己重要的辩护意见,或者在第二轮辩论中重复,从而引起法官的注意。法官通常会停止重复,因为真理不需要重复一万次,你只说一次,也是真理。除非你表达的是谬误——重要的是要考虑审判的效率,准确表达。

更重要的是对第一轮争议焦点进行详细、系统、结构化的分析和反驳。看来防守者是在浪费时间和表现,因为他们无法在更高一级的第二轮防守上发表有针对性的意见和论点。

盲区3:争议焦点

审判的每一分钟都是宝贵的。维权者不要辩论出争议焦点,要聚焦主线。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自恋,执着于自信,按照自己既定的方向和主线往下推,慷慨激昂,却不知道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偏离了法庭调查的核心争议焦点——法官、检察官、辩护人总结的争议焦点并不纠缠在一起——两张皮,岂不是荒诞可悲?

法庭辩论虽然是辩论,但不是大学校园里花里胡哨的辩论。必须牢牢把握主方向,不偏离主题,抓住起诉书的核心雷区和薄弱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没有必要辩论与定罪和判刑无关的细节。换句话说,虽然很多刑事案件比较复杂,案卷卷帙浩繁,但只要辩护人有争议性的焦点思维,彻夜不眠,正中靶心,翻看案卷,认真打捞《卷海》中的“灵魂证据体系”,你就会发现,真正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可能并不多。总结一下,刑事辩护如下:象棋,老手被抓就赢。至于还剩多少块,就没什么意义了。再者,辩护律师应具备在庭审前和庭审中准确提炼争议焦点的技能,提取的争议焦点必须与法官考虑的争议焦点一致。可以说巧合才是真正的防御功夫。

最后,阐述了刑事辩护的八个特征:理解性、良心性、专业性和坦率性。这八个字的顺序不要颠倒,不要打乱。理解是相互的和双边的;良心很简单,但它是第一位的。如果一个律师没有良心,他就像一个心脏发黑的医生。医术越高,危害越大;专业性是单方面的,专业性是我们全力以赴的良药;诚实也是两面的。只有双方信息对称、坦诚,才能赢得对方信任,说服第三方,准确攻防——因为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我们总是不希望家人重获自由,守卫者投身于下一案的战斗——捍卫生命,呼喊自由。

从法官角度看律师如何参与庭审作者:亚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己知彼。一个好的律师在代表当事人参加审判之前,首先要了解审判法官的心态。这里的法官心态是指普通法官一般都是站在公正立场上审理案件的心态,除了心态异常。理解审判法官的心态,不是要求律师去揣摩法官对案件的思考,而是要讲法官在法庭上希望律师做什么。

法官开庭时的正常心态

法官在法庭上的正常心态是怎样的?法官不想长时间坐在法庭上,希望审判能够按照既定的节奏有条不紊的进行,不希望审判过程松散拖沓,不希望审判中出现其他意想不到的情况。应该说,这是常年开庭审理的法官的正常心态。法庭审判是法官职业生涯中经常重复的日常工作。每天的工作就是在法庭上机械地重复这些程序,而这些法庭审判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希望手续能尽快办完,尽快进入正题。他希望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能直接阐明观点,主题明确,论证过程简洁,减少不必要的/【法官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七圈八圈的答题。演讲似乎浩如烟海,古今中外都有大量的法律讨论。但很少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有些律师知道自己说的是无关紧要的废话。但为了让当事人觉得他是在谨慎负责地代理案件,他们不惜花精力写了一篇长长的委托书,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地宣读出来。表面上看是取悦当事人,实际上毫无意义。

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诉讼律师

年轻律师初入法律界,不要学大律师和著名律师,要兢兢业业地办案。当然不是说大律师不好,而是过去的大律师和著名律师都是兢兢业业起步的。现在他们努力了很多年,不需要像过去那样做小案子了。有的专攻大型经济案件,有的专攻重大刑事案件,有的转向非诉讼领域,很难将全部精力投入到普通案件中。就算有朋友出面代理普通的小案子,很多事情都是安排助手去做的。

做一个合格的诉讼律师,首先要有敬业精神,体现在脚踏实地的做好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利,让当事人觉得你是真正在为他的利益服务,是在付出代理费的价值,这样口碑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然后才能承接更多的案件。第二,要有专业的法律素养。敬业只是成为一名合格诉讼律师的基本条件。要真正做到合格,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学习的精神。这里所说的法律素养,不是单纯看有没有法学硕士或者博士学位,有没有发表过学术论文,而是看有没有将掌握的法律运用到实践中的能力,也就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一.预审

审前准备是否充分是律师自由应对庭审的关键。

第一步是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这是律师在参加庭审前需要做的基础工作。一审之前,要了解基本事实。如果不参加一审代理,直接参加二审代理,就要在庭审前看卷子了解一审情况,避免重复一审已经解决的问题,或者重复调查事实浪费精力。

第二步,根据已知案例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梳理争议焦点。法官要理清纠纷焦点,律师要代理案件。当然,他们也应该明确他们所代表的案件中的主要争议是什么。只有找到争议的焦点,他们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必要的调查,重点是争议的焦点、不确定的事实、调查的调查、调查令的申请、法院调查的申请。其实审前第二步最能体现律师的作用。比如有些案件,因为律师根据自己的法律理解,会指导当事人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如果不及时保存,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可能被转移、灭失;律师指导当事人在第一时间申请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到保障。这就是律师的作用。律师如果给当事人错误的指导,就失去了实体权利。

第三步,从公正的角度考虑法官在庭审中可能质疑的那些事实,以便在庭审中做出有针对性的回答,而不是对问题一无所知。

第四步是完成初审代理意见。在前面三步的基础上,把握核心问题,根据案件基本情况,简明扼要地完成审判机关意见。

第二,法院

审判是一个考场,反映律师的代理水平,检验审判前的准备是否充分。律师参与庭审的基本态度要求是焦点,业务要求是熟悉庭审程序,简明清晰地回答问题,围绕案件事实提问,使辩论意见贴近争议焦点,保持意见清晰、跑题。

-专注是律师出庭受审的基本态度要求。焦点不仅体现了律师对法官的尊重,也体现了律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重视和认真做事的态度。有的律师在庭审时不知道自己在想什么,根本不听法官在庭审时宣读的一些事项,对法官提出的一些问题不知道该说什么。有律师在法官询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异议时,回答说有异议,但都是谈法院对判决认定事实的异议,而不是对事实本身的异议,说明他没有听清楚、理解法官的问题。

-熟悉庭审程序是律师配合法庭按照正常节奏完成庭审程序的基础。所谓熟悉法庭审判程序,并不要求律师熟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而是要求审判律师按照法庭审判程序参与法庭审判。不管审判到哪个阶段,有些律师都是按照自己的思路。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要求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此时,他只需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是否认可对方的证据。但他总是要先反驳对方的证据,急于发表自己准备好的辩论意见。辩论阶段,他想起自己有个问题要问对方,发表的辩论意见都是之前已经提到的意见,没有任何新意。这是对审判程序不熟悉的表现。

-简洁明了地回答问题。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或者对方的问题提问,应该直接回答。不,不是。不清楚就不清楚。避免:

(1)阻止客户回答一些相关问题。在纠纷过程中,当事人是最清楚的,有些问题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回答,而有些律师担心当事人对某些问题的回答会使法院的事实认定对代理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会阻止当事人当庭回答,要求代理人回答,这样会使法官产生怀疑,认为律师应该隐瞒一些事实。解决办法也很简单——律师在开庭前要和当事人充分沟通。

(2)回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模棱两可,似是而非。

(3)相信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理解,不要盲目猜测法官的审判意图。在一些审判中,法官从一方提出更多的问题,律师会猜测法官可能偏向哪一方。有律师经常在庭审后说,今天的庭审,对方无法回答法官的提问,我们也把对方撞倒了。看来法官的判决对我们有利。对于这个猜测,只能呵呵了。

-围绕案件事实提问。法庭上的所有问题都应该与案件事实相关。提问的目的是通过详细的问答,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楚,还原案件真相。不要巧妙的问一些用来推理的问题。浪费大家的时间。今天的中国法律是以证据为基础,不会相信所谓的推理来确定案件事实;不要问涉及对方隐私或带有侮辱性的问题。这种对抗方式只会引起法官不必要的反感。

——辩论意见与争议焦点密切相关,意见明确,不跑题。法庭辩论最能体现律师的法律执业技能。法律规定大家都懂。诉讼人真正的本事是将自己掌握的法律与审判实践相结合,围绕争议焦点提出自己明确的观点,用庭审中发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证明自己的观点。只要实用,简单明了的说明观点就够了。不需要宏观讨论。古今中外有很多法律和案例。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法庭辩论不是辩论比赛。没有必要尖酸刻薄,针锋相对。法官提问时会明确问“双方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有些律师看到对方说新的意见,一定要再说一遍,但说的是前面提到的辩论意见。其实不要以为说的越多越好。不重复反驳不代表接受对方的观点。如果你已经陈述了自己相反的观点,并且反驳了对方的观点,那就没有必要再反驳了。

第三,法院之后

审判的结束并不意味着代理的结束。律师要时刻关注庭审过程,有想法要及时和法官沟通。在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要因为情绪的影响而抵制对当事人有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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