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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 具体是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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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

中新网北京12月26日电 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共七章68条,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答记者问时说,这次修订是一次比较大的修改,由原来的57条变为68条。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为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介绍本次修订时,郭林茂概括有以下特点:一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相呼应;二是明确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则和机制;三是明确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四是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五是加强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六是充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的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次修改亮点多,如将原来两部法律中规定的‘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郭林茂说,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了专门学校制度,完善了收容教养制度。他说,在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相继被取消或者废止后,最后的“收容教养”也退出历史舞台。

值得一提的是,同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郭林茂说,其他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种制度设计的考虑主要有两点:一是关爱保护,二是教育挽救。

谈及下一步工作,郭林茂说,一是抓紧设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加强专门学校建设;二是有关方面应抓紧制定配套性法规、规章等;三是多渠道、全方位地做好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四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教育+保护”拯救“坏小孩”

近年来,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只是个孩子”显然无法当作他们逃避法律和社会规则约束的借口。如何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治?如何更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帮助“坏小孩”们回归社会?

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历经三次审议,顺利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将原有法律由57条变为68条,明确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完善了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措施。

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这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修改完善,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明确,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

随着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获得通过,在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相继被取消或者废止后,最后的“收容教养”也退出了历史舞台。

1952年,我国确立收容教养制度。专门学校原来叫工读学校,早在1955年就在北京设立,后来逐渐在全国推广。一直作为教育、感化和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主要场所。

2019年,相关指导性文件提出,要完善专门教育与收容教养的衔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建议,将专门学校作为收容教养的场所。据此,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收容教养进行改革完善,不再使用“收容教养”的概念,将相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建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

据了解,这种制度设计的考虑主要有两点:一是关爱保护,二是教育挽救。

“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最佳处理是教育,辅之以必要的惩戒和矫治,进而挽救感化。这些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教育,不仅进行法治教育、行为矫治,还要完成义务教育,根据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帮助其掌握基本生活技能,顺利回归社会。”郭林茂说。

坚持分级预防、分级干预 强化各方教育责任

犯罪行为之外,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界定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针对不同等级采取相应措施,体现了分级预防的理念。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包括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郭林茂表示,此次修订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加强了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全国人大代表杨莉在分组审议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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