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一个传说中的小偷活跃在当时的中国北方。每一次作案后,为了显示自己的艺术功力和胆识,他还故意扮演权贵,模仿传奇小说中“华”、“白居花”等盗贼的做法,在作案地点插上一只用白纸叠好的“燕子”,以示“此事是我爷爷干的”,与外人无关。
小偷时不时地把偷来的财物分给穷人,这在当时被称为“第一小偷”。由于他独特的工作方式,他有时被称为“燕子李三”。后来因为说法广为流传,甚至成为华北盗窃行业的代名词。乡亲们和政府把各种无头盗窃案归罪于他们的名字,同时一些趾高气扬的告密者夸口说他们是燕子李三,方便掩盖他们的真实身份。
偷到“警察局长”家的小偷
“燕子李三”只是混合社会的昵称。他的真名是李景华,当时是JD.COM蓟县人。现在可以算是“老天津人”了。小时候和舅舅在沧州长大。沧州是练武的好地方。民间武术盛行,他也学了一些武术。
自从开始练习武术,李景华就显示出他非凡的天赋。爬墙树易如反掌,他的轻功是常人无法比拟的。由于家境贫寒,年龄较大,他开始到处行窃。从小偷小摸开始,他在多次成功后获得了很大的勇气。他特意选择了河北河南等地的富裕家庭。毕竟有钱人有很多油水,所以他之前工作过十几票。
偷与偷,1925年,我在白剑偷到了吴家。白建武是李大钊的同学,吴是的幕僚。当时任洛阳警备司令,相当于洛阳市公安局局长、军师司令。偷东西到警察局长家,李景华是民国头号小偷。
虽然他设法逃脱了,但还是被警方通缉。当时,李景华只是避风而去,暂停工作继续深造,所以他匿名去了五台山,在五台山法会下学习。法会是一个武功很高的和尚,他知道如何根据学生自己的特点来教他们。根据李红的特长,教他如何在水上跳跃。
学过武术的李景华,在1980年只爬了一段楼梯就取得了很小的成就.他以为自己武功高强,北上京津作案。偷盗的目标越来越大:临时执政的段家族,执政的梁洪志书记,爱新都家族,潘总理,大军阀张宗昌家族...其中偷张宗昌的故事,被当时的说书人看得更加传神,当时的人更爱这样一个经常让军阀目瞪口呆的贼。
你可以在监狱里犯罪
李景华很少不犯罪。前后被抓过几次,都是因为他卖赃物花钱不小心。李景华是个小偷,没有家。大家都知道小偷大多是一点点恶习,比如嫖赌。李景华也是。钱一到手就挥霍,消费习惯和他的身份很不相符。毕竟一件“穷鬼”的衣服是奢华的,自然会引起怀疑。然后,即便如此,每次他都能兴风作浪的越狱甚至坐牢。
当时京津的侦探都很不解。燕子李三明前两天刚被关起来,市里还会有和燕子李三盗窃手法一模一样的大案要案。因此,为了防止李景华越狱和犯罪,每当有案件发生时,警察局长首先要做的就是跑去监狱看看小燕子李三是否还在。但每次结果都出乎意料,燕子李三正静静地躺在监狱里。
在其他地区,“燕子李三”总是作案,这让警方有点不解。其实事情的真相很简单。1934年春天,李景华被捕入狱。他先是被关押在河北第一监狱,然后被送回北平地方法院看守所,再被关押在北平监狱。因为小燕子李三的名声,不仅囚犯们想见见这位伟大的英雄,狱卒也钦佩他,愿意为他工作。
即使是“牢头”,也就是缓刑办公室的督察石海山,对李景华来说也是美味可口的。后来,两人成了结拜兄弟。最后,石海山和狱卒与李景华达成协议:当晚,他们释放李景华作案,李景华信守承诺,作案后及时返回缓刑办公室。李景华和石海山平分了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李景华和石海山一直合作愉快,这也是他为什么在短短两个月内接连作案十几起,并多次上演李景华狱中服刑、李三狱外作案的奇观。
行为是“盗窃”还是“强盗”?
直到1934年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华北警方才发现发生了什么事,这是李景华一生中最后一次犯罪。
1934年8月的一个晚上,跟着坐豪华包车回家的丽华丝缎总经理潘来到他的住处。他在车库里藏到半夜。看到潘一家睡着了,就进了东厢房,里面藏着贵重物品。他成功后,回到监狱,把一些赃物交给了石海山等人。
当时的丽华绸缎店是个大买卖,有钱有势。潘甲立即报案,并向有关商店打招呼。一天,石海山拿了一件李景华给他洗染的羊毛背心。当石海山把赃物送到洗染房时,洗染房的掌柜立即通知了潘,发现赃物不见了。侦缉队逮捕了石海山等收受赃物的人,并在前门外的窑儿胡同警察厅对其进行了严格讯问。
李景华知道后,他穿着夜行衣,偷偷溜出监狱,来到窑儿胡同,爬上派出所的屋顶偷听审讯。但是时间长了,烟瘾发作了。你要知道这种烟瘾极其严重,会像癫痫一样抽搐。当时,李景华遭受了太多的痛苦,他不得不划火和吸毒,但他被一名警察发现了。当时,当地所有的警察都出动了,李景华不得不轻易屈服。[3]
1935年1月,北平地方法院审理了李景华盗窃案。李景华脸色苍白,但神色平静,用江湖规矩向观众鞠躬。他承认偷窃。这时,法庭对抗的核心就凸显出来了,那就是李景华的行为到底是盗窃还是抢劫罪?
虽然“盗窃”和“抢劫犯”只差一个字,但两者的句子差别很大。如果被认定为盗窃罪,李景华最高将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但抢劫罪不在此列。判十几年都是小事。情节严重的,死刑也是可以的。两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但定罪与量刑的重要区别在于过程中是否存在暴力。
潘当时对很生气。自然,她希望法院加重的重罪,坚持认为不仅在盗窃时偷了潘的赃物,而且用枪威胁潘的仆人,实施暴力行为。李景华当场恳求道:“听着,老朋友们,我,燕子李景华,偷过东西,但从来没有使用过暴力。做个好人就是好人。我承认我做了什么,但我永远不能承认我没有做什么。”
但是,当时法官对此充耳不闻。在潘家人的操纵下,审判认定犯有“抢劫罪”,并严厉判处12年有期徒刑。为了防止李景华逃跑,他还被给予了一个残酷的刑具“木狗”。“木狗”是一种古老的木制刑具,安装在犯人的双腿之间,使双腿不能自由伸缩。戴了这个仪器三年,腿就残废了。
命运尽头的最后幸福
李景华不服一审判决,决定向河北省高级法院上诉。由于本案影响较大,河北省高级法院接受了李景华的上诉请求。然而,法律界没有人愿意为李景华辩护。最后,河北省高级法院任命强制劳动法律委员会主席蔡莉为李景华的辩护律师。他仔细查阅了案卷,多次去看守所采访李景华。李景华非常信任蔡莉,回答了所有的问题。
庭审开始后,蔡莉从两个方面提出了李景华减刑的理由:第一,李景华没有强奸罪,不应以“抢劫罪”判刑。他只是一个小偷,甚至是一个有名的小偷。根据中华民国法律,即使加重,12年的刑期也明显过重,与法律规定不符。因此,建议将李景华减刑,判处8年监禁。第二,“木狗”是一种非常不人道的刑具,早就应该彻底废除。李景华的这种酷刑手段与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冲突,因此要求撤销。
听了意见后,法官决定改天重审此案。李景华非常感激蔡莉的辩护。他写了一封公开信,发表在当时的报纸上,赞扬蔡莉的正义行为。然而,由于“木狗”的折磨和“毒瘾”的侵袭,肺结核的消耗严重,李景华等不及新的判决,于是于1936年初去世,享年40岁。
在死后,当看守所通知其妻刘认领其夫尸体时,她并没有去。至于刘生前为什么照顾好,死后却没有收拾他,原因在近一个世纪后的今天也很难说。李景华的尸体被拘留中心埋在正义的土地上,一块石碑上立着“李景华之墓”这本书。一代盗贼就这样结束了,可悲又史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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