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案例一:罗某,某地农业银行业务员,中共党员。当地农民方某、孙谋等人申请副业开发贷款。贷款成功后,罗觉得自己对对方很好,要了“受益费”。在方某、孙谋等人拒绝后,罗某胁迫对方提前还贷,多次强行索要对方价值15000元的财产。此外,罗还有许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行为。
案例二城市规划总监梁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梁接受了某高尔夫俱乐部总经理杨的要求,对高尔夫俱乐部的规划进行了调整。为此,杨赠送免费高尔夫荣誉会员消费卡,梁实际使用该卡消费13.6万元。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长王。辖区内化工企业大明公司负责人朱经介绍认识王,通过各种机会于2017年两次赠送王房产,共计1.9万元。2018年春节,朱向王提议,可以帮忙立即开工的化工项目,王表示同意。此后,王四次收到朱的房产,共计32万元。
案例四:县委副书记刘。刘曾多次帮助同学赵进行房地产开发。2015年2月,赵给了刘一套价值80万的商品房,并给了刘钥匙。为了掩人耳目,刘开了一些欠条给赵。2018年1月,刘退休,以为风已过,与赵办理调动手续。这时,房子的市场价格已经上升到160万元。
[分歧]
以上案件的重点是如何认定党员和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涉及贿赂的数额。
[案例分析]
受贿数额是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在实践中,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受贿原因、情节等。
1.案例一,罗某多次索贿,涉嫌受贿罪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了认定贿赂犯罪的“情节+数额”标准。第一条规定“贪污、贿赂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同时列举受贿罪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八种情形,但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包括“多次索贿”。这里的“多次”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无论时间长短,任何人以具体职务行为为由索贿,都应纳入刑事处理。本案中,罗多次索贿,数额虽不满3万元,但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涉嫌构成受贿罪。
2.案例二,梁涉嫌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消费为基础计算
为了更有效地惩治腐败,《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财产进行了适度的扩张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产包括金钱、物品和财产利益。进一步明确了财产利益包括房屋装修、债务减免等可以转化为货币的物质利益,以及会员服务、旅游等其他需要支付货币的利益。后者所犯罪行的数额应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数额计算。本案中,梁接受了无具体数额的会员卡,涉嫌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具体数额应以持卡行为人的实际消费(支付)为基础计算,即13.6万元。此外,梁还违反了廉政纪律,构成《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出入私人会所的违法行为。
3.案例三,王涉嫌受贿罪,应当计算受贿数额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向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级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管理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价值3万元以上的财物,可能影响行使职权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根据这一规定,朱是王的行政管理对象,王在接受请求前收到了对方的两项财物。即使王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也可能影响职权的行使,这也构成受贿罪。此外,《解释》第15条规定“多次行贿未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因此,王在朱的请求前后收到六项财物,应计入受贿金额,共计33.9万元。
4.案例四,刘涉嫌受贿罪,受贿罪的数额应当在受贿罪既遂时计算
本案中,2015年赵将房屋钥匙交给刘时,明确表示是“送”而不是“借”,记下债务的目的只是为了掩人耳目。刘2015年接受该房屋时,有明确的主观排除对方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只要他实际取得、控制和占有了该房屋,就应视为他实际取得了该房产,而不是是否登记该房产,这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因此,2015年受贿时房屋价值按80万元计算,房屋升值为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房屋。财产已经倒卖的,所得利润应当依法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王锡鹏作者:中国纪检监察研究所)
1.《多少钱算受贿 多少钱算受贿?受贿数额原来是这样认定的.....》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多少钱算受贿 多少钱算受贿?受贿数额原来是这样认定的.....》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fangchan/14259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