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了《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基本标准》,指出要遵循农业和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农业技术人员专业特点的职称制度, 激发农业技术人才的创新和创造力,培养造就一支素质好、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推动实施农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根据《意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绩效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定,重视农业技术人员在重大动植物病害防治、重大农业灾害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贡献调查。,并把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以一票决定。
《意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并提出以下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
第一,完善专业设置。为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新形势,明确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设置农学、园艺、植保、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同时,为促进认证专业设置适应农村振兴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实施动态调整。
第二,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单位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第三,下放审查权。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都是各省独立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不再统一组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职称评审。此外,高级职称评审权将逐步下放给有条件的城市、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评审自主权。
四是建立绿色通道。对在优质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防治重大动植物病害、处置重大农业灾害和农村改革中做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优秀农业技术人员,将放宽条件。对于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我们将进一步打破规章制度的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推动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五,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明确通过国家兽医资格考试,取得兽医资格,可视为具有助理兽医医师职称,减少了对人才的重复评价。
第六,鼓励人才流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农业农村一线基层,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采取“定向测评、定向使用”的方式,增加基层人才供给。对长期扎根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任期要求,鼓励优秀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做出贡献。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计划,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农业技术人员是农业和农村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实施农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遵循农业和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农业技术人员专业特点的职称制度, 激发农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和创造力,培养造就一支素质好、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动实施农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基本原理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需要,发挥人才测评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提高农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引导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三农”。
2.遵守法律。遵循农业技术人员的成长规律和不同职业发展阶段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弘扬科学精神,避免急功近利,营造注重绩效、专心学习的制度环境,促进农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的提高。
3.坚持科学评价。完善农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体系,以德、能、绩、贡献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打破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突出学术性、实用性和创新性,提高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质量水平。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活人才,推进职称评定与农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将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人用人需求,鼓励人才流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
二、主要改革任务
通过完善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形成了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完善制度体系
1.再加一个资深农学家。农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初级职称分为成员职称和助理职称。成员级职称为农业技术员,助理级职称为助理农艺师,中级职称为农艺师,副高级职称为高级农艺师,正高级职称为正高级农艺师。
2.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职称。长期在县及县以下农业和农村一线及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具有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为基层农业技术人员成长为人才畅通渠道。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审由各省自主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不再统一组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职称评审。
3.完善专业设置。围绕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总体目标的实现和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各地可以设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并结合本地实际动态调整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的相关认定专业,以促进专业设置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需要。
4.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通过国家兽医资格考试,取得兽医资格,可视为具有助理兽医职称。
改进评估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中坚持品德第一,注重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通过个人述职、考核、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调查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就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持道德底线。对侵犯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测试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获得的职称,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绩效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估农业技术人员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专利成果、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规范、检验检测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报告、软研究报告等。可以作为评价能力的绩效结果。以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探索构建反映市场和社会认可的评价指标和方法。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无需简单量化评价,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对于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可以以推广应用新思想、新技术、新品种和新工艺、培训农民和参与农业和农村管理服务为依据进行评价。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研究制定了《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基本标准》。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农业和农村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职称评定权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估方法。完善以同行评议为基础的行业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考核、评议、评估确认、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际操作、绩效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鼓励地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农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组考核,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2.评估渠道畅通。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单位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事业单位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农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
3.建立绿色通道。在优质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防治重大动植物病害、处理重大农业灾害和农村改革中做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优秀农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和评审高级职称。对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应进一步打破规章制度的限制,探索引进国际同行评审,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4.加强评估委员会建设。科学界定和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给有条件的城市、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加强评估专家库建设,积极吸收涉农院校、科研推广机构、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农业企业等同行专家,鼓励吸收活跃在农业和农村基层一线的技术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设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设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其他用人单位设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审批备案。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建立调查问责机制。
5.加强事后监管。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和检查制度,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反馈渠道,对群众反馈或舆论强烈反映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核实,及时妥善处理。建立公开的职称评审制度,实行公开的政策、标准、程序和结果,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提倡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1.实现职称制度和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农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农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和晋升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职称评定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具有相应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
2.鼓励人才流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优化基层机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增加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农业农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农业技术人员参加高级职称创造条件。对长期扎根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期要求。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可以采取“定向测评、定向使用”的方法,鼓励优秀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做出贡献。
第三,加强组织实施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农业和农村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结合实际,稳步谨慎前进。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改革政策的落实工作。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充分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计划,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注意征求各方意见,积极回应农业技术人员的关切,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基本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正确作风。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各级农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农业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备完成技术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3.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大专或高中毕业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助理农学家
1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专业范围内的一般技术问题。
3.能够向群众传授专业技术知识,开展一般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
4.指导农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5.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系列人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有高中毕业证,取得本系列会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农业技术员
1.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思路、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在专业范围内独立承担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和农村生产条件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
3.参与实施农业和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重大动植物病害防治、重大农业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定、技术标准法规制定、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编制、技术培训材料编制等。;或者可以结合农业和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计划、方案,并参与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力、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做出成绩。
4.指导助理农学家的能力。
5.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高级农学家
1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和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业绩和成绩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主持和承担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的研究开发或推广。,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应用到一定规模;
作为主要完成者,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获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重大农业和农村项目、计划和项目作为技术骨干,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或者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病害防治、重大农业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或作为主要编辑,参与编制重大农业和农村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法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材料等。在这个领域。
该领域已发表的研究成果得到了同行专家的认可。
4 .在引导和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指导中级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在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高级农学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较高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较强的科学实践能力,充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相关领域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的能力。
2.长期从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和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业绩和成绩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主持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的开发或推广。,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已大规模应用;
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获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重大农业和农村项目、计划、项目等。主持过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任务、重大动植物病害防治、重大农业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发挥过关键技术支撑作用,或重大农业和农村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法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材料等。主持这一领域得到广泛认可;
该领域已发表的研究成果经过同行评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4.在指导和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长期在农业和农村一线以及县以下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群众认可。
2.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该领域的前沿发展趋势,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业绩和成绩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主持推广,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具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指导实施农业和农村技术推广的重大项目、计划和项目在本领域得到广泛认可,或者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任务、重大动植物病害防治、重大农业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中发挥关键技术支撑作用,或者其主持编制的技术推广计划、技术标准和法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材料在本领域得到广泛认可;
可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病害防控、重大农业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为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做出突出贡献。
4.在指导和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能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工作的。
5.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5年。
六、不具备第五条规定的资格、年限等条件,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由两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和有关部门、单位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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