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市分行联合发布了《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共6章28条,包括总则、征收、国库支付、使用管理、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权限、征收方式、支付时间、国库支付方式、具体国库支付比例、使用范围和法律责任等。
根据《办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县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1: 1: 1: 7的比例上缴中央、省、市、县国库,省直各县和省级财政按1: 1: 8的比例上缴国库。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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