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型私募基金其实是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一种,属于代理投资制度的基本范畴。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确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发行收益凭证筹集资金。
合同基金的主要参与机构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参与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私募服务机构。
1.基金管理人必须有相关科目;
2.私募基金可以由第三方托管人管理。基金合同也可以规定私募基金不予管理,但保证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
3.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方面,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律资格的机构销售;
4.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提供股份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服务外包机构,这类工作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己承担。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流程
私募股权基金的注册和备案流程: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履行登记手续,在基金募集后完成基金行业协会的登记。
基金注册: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注册系统向协会提交注册申请,协会在收到全部注册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办理注册手续。
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提交的材料包括:主要投资方向、基金种类、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以及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备案后,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开始产品运营。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产品设计形式
1.单一投资形式基金:单一投资形式基金发行结构简单,由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直接组成的契约型私募基金。
2.子母基金:通常是多个子基金从不同渠道筹集投资者资金,汇集到负责投资运营的母基金中。子母公司基金的优势在于,可以减少转户的不便,方便投资运营,降低管理成本。一般子基金用于募集资金,母基金用于投资交易。
3.FOF基金:基金中的基金。FOF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而是以“基金”为投资对象,通过在一个委托账户下持有多个不同的基金,从技术上降低了集中投资的风险。
4.嵌套式有限合伙基金:嵌套式主要是为了方便契约基金参与私募、并购等业务。由于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工商登记中基本不被认可,因此需要采用嵌套式有限合伙的模式进行经营。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六大优势
与公司、有限合伙相比,契约型基金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运营成本低、无双重税负、退出灵活、资金安全。
1.募集范围较广:根据基金行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注册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最多200人,而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的投资者最多只有50人。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征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更广,征集难度大大降低。
2.专业化管理和低成本运营:合同法律关系不需要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或投资公司,也不需要占用专有的不动产、动产和人员投资。此外,合约型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会以类似的方式向运营者和托管者支付固定的年度管理费。如果经营者和托管人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该金额,投资者将不另行支付。
3.决策效率高: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将信托财产委托给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权和话语权,管理公司全权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营。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经理层,决策效率较高。
4.免双重征税:由于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视为纳税人。所以只需要受益人在收入分配中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即可。另外,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是合同设立的,公募基金享受更优惠的所得税政策。
5.灵活的退出机制和较强的流动性: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优势之一是组织形式灵活便捷,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契约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体。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可以自由达成各种协议。合同中可能会有特殊条款规定投资者的灵活退出方式,因为集合信托的不同客户之间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部分客户做出的变更不会影响契约式私募基金存在的有效性。
6.高资本保障:三种组织形式中,契约型基金的资本保障最高,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分离的制度安排可以在契约结构中设定。受托人可以发出资金使用指令,但必须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任何资金的转移。另一方面,没有受托人的特别指示,受托人无权使用资金。此外,可以设立监管机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和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基金安全的另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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