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消息:由于怀疑护士对其做了什么,患者蔡在医院持刀杀人,导致一名护士长死亡,另外四名医护人员受伤。2013年12月24日,备受关注的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杀人案一审宣判: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蔡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不服,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的二审今天在省高级法院举行。
该病人因在医院中一死四伤而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一审于2013年11月19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蔡称自己于2012年11月6日前往安义第二附属医院就诊时患有肾结石,导致出院后身体不适。
"护士一定是在皮试时给我注射了什么不好的东西。"2012年11月13日,蔡乘车到合肥超市买了一把菜刀,前往正在就诊的安义二附院,准备报复做皮试的护士。
值班护士长戴广琼看到蔡来了,笑着跟他打招呼。然而,他两次被蔡手中冰冷的菜刀割伤,倒在血泊中。
在砍倒戴广琼后,蔡向其他医护人员挥舞菜刀,最终导致护士长戴广琼死亡,3名医护人员受轻伤,1名医护人员受轻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某因偏执型精神障碍,在就医过程中对妄想对象发火,并在医院公开持刀砍伤医务人员,造成一死三轻伤的严重后果。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有罪,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蔡和戴广琼的家人表示不满,并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焦点1:两个完全不同的评估应该采用哪一个
一审有争议的两个证据也成为二审辩论的焦点。
事发后,蔡接受了的两次精神鉴定。蔡患有精神分裂症,在犯罪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个鉴定结论出来后,戴广琼的亲属申请重新鉴定。2013年4月16日,蔡被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具有在犯罪时限制刑事责任的能力。
一审法院在判决时认为蔡的症状符合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故采用了第二次鉴定。蔡、及其辩护人对这一评价表示怀疑。
蔡的辩护律师认为,蔡的症状与精神分裂症的症状一致,因为他一直处于“妄想”状态。为了证明蔡的精神问题,辩护人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他与看守所纪检干部和蔡的通话记录。
证据在法庭上播放了大约10分钟,并在今年1月蔡提起上诉后被记录下来。根据通话内容,蔡在看守所里一直处于恍惚状态,以为有人要害他,他也没吃没喝。看守所民警无奈之下,给蔡的辩护律师打了电话,让他做蔡的思想工作。
在通话过程中,蔡一直强调“看守所的人都在折腾我,我一睡就把我叫醒”。蔡认为,看守所的纪检干部和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该因为自己的申诉而“伤害”他。
由于证据是辩护律师在电话中私下记录的,因此遭到检察官的反对,被认为是非法的。
重点2。鉴定人在开庭前出庭合法吗
司法鉴定的两个相关结论是如何得出的?为了了解这一专业问题,一审法院在开庭前召开了两次预审会议,并邀请两地专家对蔡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分析。“程序不符合法律”也成为蔡上诉的理由之一。
蔡的辩护人指出,两次预审都邀请了鉴定人出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预审会议上的一般法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出席,不包括鉴定人。他还认为,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在审判过程中进行,用审判视频代替法庭鉴定人的做法损害了被告的利益。
然而,检方认为,法院可以就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举行审前会议,这是符合法律的。而且一审判决是以鉴定意见为依据的。
检方称,被告人蔡仅存在妄想症状,除妄想外,不存在明显的感觉知觉障碍、思维形式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症状,符合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因此,检方认为一审判决基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没有在法庭上宣判。
标签:安义二附院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杀害医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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