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11月,郑驾车撞伤李,北仑法院判决郑赔偿各种费用10万余元。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约6000元,因此依法冻结了郑的工资账户。由于工资是郑唯一的收入来源,所以每个月都要为郑预留一定的生活费,以保障他的生命。郑说,他的平均月生活费约为3000元,包括支付给儿子的抚养费,所以他要求法院以3000元的标准保留生活费。
应为遗嘱执行人预留多少生活费,有相应的标准吗?
[说]
司法实践中,预留给遗嘱执行人的生活费一般以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为依据,不考虑遗嘱执行人原有的生活消费水平,否则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此外,要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被抚养人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上调并预留生活费。本案执行人声称自己原来的生活费是3000元左右,并要求以此作为预约标准,这在法律上显然是没有根据的。但被执行人有子女需要抚养,法院最终决定保留12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包括500元的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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