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
中国第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正式实施
《条例》对工作机制、行政执法、公共服务、自律管理、信用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从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承诺制度、设立行政执法技术协查员、明确行政处罚违法业务量计算标准、扩大责令停止侵权适用范围、建立信用惩戒机制、保护中心职能法制化、创建社会共治格局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努力建设与深圳创新发展相匹配、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突出信用监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条例》强调了信用监管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
规定将司法判决、行政处罚、政府投资、采购招标、支持奖励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违反知识产权合规承诺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实施知识产权相关行政服务时,查询相关主体的知识产权公共信用状况;限制知识产权违法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
建立知识产权失信重点监管名单制度,确定重点监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承诺制度
为营造倡导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氛围,《条例》建立了知识产权合规承诺制度。参与政府投资、采购、招标等活动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符合知识产权要求的书面承诺。
有关单位和个人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
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永久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申请政府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
建立知识产权失信和违法重点监管名单制度
条例还要求主管部门建立知识产权背信重点监管名单制度,根据知识产权背信的严重程度确定重点监管名单并予以公开。
为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配备技术调查员,明确工作职责,发挥技术调查员的专业作用,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协助查明案件涉及的技术事实。
侵权产品的处罚
《条例》规定:
侵权产品已经销售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
未售出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售出侵权产品的实际平均售价计算;
侵权产品未全部售出的,按照明码标价计算价值;
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明码标价与产品价值明显不符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被罚款后5年内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或者5年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3次以上的,市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可以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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