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刘师傅
刘大师,文学、法学双学士,法律从业者,每天读法律三分钟的特约撰稿人
案例重现玉清这一天刚下班,正好路过一个路口,准备买些面包,却被两个陌生男人堵在了路上。
两个人一高一矮,似乎没有恶意。瘦高个儿对玉清说:“你是耿的老婆。”
“我是他老婆,你是谁?”玉清有一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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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是他的朋友。我们和他有关系。手机打不通。我不知道它在你家的什么地方。听他说你在这里工作,我们就来找你。”“你在找他。他去外地工作,说几个月后回来。”玉清说的是实话。前几天她老公跟她说去外地旅游可能会耽误一个月。
矮个子说:“大嫂,别装了,你老公要去哪里办事?他出去是为了逃避债务。”
“避债?”玉清睁大了眼睛。"我们不欠任何债务,只欠银行一点抵押贷款。"
“嗯,你自己看吧。”矮个子递给我一张借条。
玉清看了一眼,确认是她老公的笔迹,上面明确写明向别人借了10万,并规定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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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个子也递上一张欠条,“你老公也欠我5万。”两张欠条指日可待,玉清回忆起丈夫离开前一段时间的表现,她也相信了。她急着找老公解释,马上拿出手机打电话。
电话里,玉清劈头盖脸问,你是从外面借钱吗?既然你跑了,别人也找到我了。你看着办吧。
丈夫小声问:“他们就在你旁边吗?”
“就在我面前,这件事,你赶紧回去解决,我管不了。”说完,玉清愤怒地挂断了电话。
说到这里,高个子也开口了:“嫂子,你们是夫妻,老耿欠我们钱。这不就是你欠我们的吗?”这件事你得处理好。如果你找不到他,我们只能向你要。"
玉清摇摇头说,有些事情你不知道。我和耿早有约定,谁欠钱谁负责还,这事你得找他。
两人见于青态度坚决,只好放下,但表示要打官司。
玉清想,你告,你就告。我和他有协议。你怕什么?
于青没有想到的是,法院还是把于青当成了债务人,要求他们分担债务。并允许这两个债权人向余庆主张债权。
在这种情况下,玉清傻眼了。她之前看过相关法律,说婚前夫妻双方约定,婚姻期间承担个人债务是可以的。为什么不可以?
法律课堂司法实践中,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无论是谁借钱,也无论对方是否知道。比如丈夫借钱,妻子不知道,妻子还是要承担债务。
这也导致许多无辜的丈夫或妻子被牵连到莫名其妙的债务中。
正是因为这种情况,《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这类“无辜欠债”的人开辟了两条绿色通道。
在这两种情况下,不知情的一方不必承担丈夫或妻子的债务。
第一种情况:
如果配偶一方在借钱时明确表示是以自己的名义借钱,必须单独偿还债务,债权人也同意。
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3万,张三告诉李四这是我的个人贷款,我自己可以还,但是不能找老婆要钱。李四也同意这一点,借条里有具体约定。这样,李四就再也不能向张三的老婆要钱了。
第二种情况:
如果夫妻在婚前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其债务由自己承担,并且该约定不仅夫妻知道,借款人也知道,那么对方就不必偿还一方所欠的钱。
比如王五和他老婆婚前约定,不告诉对方就不要向别人借钱。如果他们私下借,你得自己还钱。王武同意了妻子的协议。
王五向刘钊借钱时,事先告诉了刘钊这件事,刘钊同意了,借给了王五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王五的妻子不用为丈夫还钱。
那为什么案件中的玉清无法摆脱丈夫的债务?
原因很简单。虽然她和丈夫有约定,但债权人并不知道,借条上也没有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玉清也有义务为丈夫还债。
相关法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应当以夫妻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一方配偶所负债务的权利的,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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