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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点1:法律的有效性

法律效力是各种法律约束力的总称。凡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都具有法律效力。

一、法律的客体效力

法律的客体效力是指法律适用于哪些客体,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也叫法律对人的影响。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的客体效力有四个原则:

一、人格原则

以一个人的国籍和一个组织的国家为标准,该国的人和组织在国内外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一个国家的法律不适用于在该国的外国人和组织。

第二,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和组织,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人和组织不在自己的国家,就不受自己法律的约束。

第三,保护原则

以保护国家利益为标准,主张无论哪个民族或地区,哪个国家的利益受到侵害,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第四,全面性或妥协性原则

即以上三项原则与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原则相结合。根据这个原则,首先,一个国家的人民和组织,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一般都适用该国的法律;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居住国的法律为原则,但自己的法律仍然适用于民事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第三,根据国际条约和公约,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受其本国法律管辖。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

中国也实行综合原则

这一原则对中国公民、组织和外国人、组织和无国籍人的适用有其明确的内容:

一、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均适用中国法律;在国外,他们仍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履行中国的法律义务,也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当两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时,需要维护中国主权,尊重其他国家主权,按照国际条约或惯例处理。

其次,中国法律对外国人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受中国法律管辖,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或者中国公民、法人犯罪,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的规定,但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二、法律的效力介于空

法律效力的地理范围是法律的相互空效力。法律空通常有三个有效范围:

第一

有些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个国家主权所涵盖的所有地区都有效,包括主权范围内的所有领海、领海空和领海,以及该国驻外使馆、在国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国外的船只。

第二

有些法律在某些领域是有效的。有两种情况。第一,地方性法规只在某些行政区域有效,如我国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第一,虽然有些法律法规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它们自己的法规只在某一地区生效,因此法律效力只发生在该地区。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经济特区的立法,只适用于某些经济特区。

第三

有些法律具有域外效力,例如涉及民事、贸易、婚姻和家庭的法律。一国法律的域外范围由国与国之间的条约确定,或由法律本身明确规定。

二、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效力的起止期限和行为实施前的溯及力,即法律的时效。

法律生效的时间,即法律具有约束力的时间。

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是指法律废止的时间。

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律颁布后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的效力。关于追溯力的规定一般如下:

一、从旧原则出发,即新法无溯及力。

二是新原则,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三是宽严相济原则,即将新法与旧法进行比较,按从轻处理。

第四,“新而轻”原则,即新法原则追溯过去,但当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就会遵循旧法。

第五,从宽处理原则,即原则上新法不溯既往,但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就要遵循新法。

我国目前主要采取宽严相济的原则,特殊情况下采取溯及力原则。

1.中国法律对主体的效力原则是。

A.个人原则和保护主义

B.属地原则、个人原则和保护主义

C.保护主义原则

D.领土原则和保护主义

b法——法律的效力。

法律对主体的影响意味着法律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主体。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都采用了四个原则来确定法律适用的主体范围:个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个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我国采取第四种,既坚持维护自身利益和主权,又尊重别国主权。所以选择了b。

2.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旧刑法期间发生但在新刑法生效时审判的犯罪,一般采用的原则是。

A.清新轻盈

B.重新开始

C.宽容老人

D.从古至今

c法-刑法-溯及力。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法施行前,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应当依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因此,我国刑法采用了从旧从宽的原则。所以选择了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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