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旧住宅区独立改造指导意见已经发布~

旧社区独立改造

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哪些房间可以纳入装修?怎么改?

大家一起看看吧~

9月25日,记者从海口市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推进城市更新,规范海口市旧住宅区自主改造活动,增强住宅区综合防灾能力,改善人居环境,特制定《海口市旧住宅区自主改造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什么是独立转化?如何识别旧住宅小区?自主转型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意见》做出了相关规定。

实施时间

《意见》将于9月24日生效,有效期两年。适用于海口市旧住宅区独立改造试点工作。

什么是独立转化?

自行改造是指旧住宅区全体业主自愿,全体业主为改造主体,自筹资金或自主对外投资合作,根据《意见》及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按计划实施住宅区整体或部分拆迁改造,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改造模式。

不接受《意见》相关条件的其他独立改造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享受《意见》相关优惠政策。

什么是旧住宅区?

旧住宅区是指国有建设用地的城市住宅区、厂矿生活区,以住宅功能为主,管网设施老化,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基础设施严重缺乏,宜居条件差,地块相对独立,产权清晰。

识别条件

80%以上的建筑已经使用了25年以上

住房以住宅功能为主,80%以上的建筑已建成使用25年以上,确实需要通过改造达到住宅标准,改善居住条件。

房子的长期渗漏被认定为危险房屋

该房屋以住宅为主,居住建筑面积80%以上使用15年以上,且该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主要承重构件损坏,房屋沉降,外墙、楼板开裂,房屋长期漏水;

建筑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不符合规定标准,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

被认定为丙类、丁类危险建筑物的;

房屋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规定,住宅功能缺失。

低洼地常年积水严重

整个居住区存在严重的综合安全隐患,低洼地区常年积水严重或交通及配套设施不完善。

什么情况下享受优惠政策?

01

新建总建筑面积包括安置房、待售商品房、办公楼、商业用房等。,且本意见规定的现有建筑3倍以内的部分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其中,安置部分按当前拆迁建筑面积的1.2倍计算,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部分由规划部门按30%收取。

02

如果在独立改造项目中对部分房屋进行拆迁,则免交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费和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费,并按30%的标准缴纳房地产权属证书费用等其他行政费用。

03

城市土地使用税免征重建和安置房建设用地面积。对参与购买安置房的装修和安置房管理单位、开发商和个人免征相关印花税。

04

独立装修项目内建的普通标准房出售,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05

业主选择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购房,且房屋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新购买的房屋免征契税;房屋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差额部分征收契税。业主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新建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并对差价征收契税。

06

电力、通信、市政公用等企业应当对自主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排水、通信、道路等市政公用事业。可由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市政府积极协调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给予减免入网、管网扩容等运营费用。对于整体改造项目,涉及被拆除非居住建筑面积占20%以上的部分,或者居住建筑年限不满15年且不符合《意见》规定的相关条件的部分,原则上不享受《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土地和房屋

土地使用权转让

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交易和股份转让

根据《意见》,符合条件的旧住宅区业主和实施单位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交易和作价入股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的需要缴纳的税费由双方按规定承担或另行协商。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旧住宅小区项目建设使用的土地属于国有划拨类型的,由当前房地产权属人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结合当前规划条件进行评估,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调整为出让土地。

属于政府单位和国有资产,且土地使用证属于非住宅用地,实质上已经部分或全部建成的,可以根据住宅房屋的使用状况,在明确国有资产后,根据住宅房屋产权证的登记用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将住宅房屋占用的土地调整为住宅用地。划拨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出让的,缴纳土地出让金。

单位公共住房

购买完全产权并补足房款的员工拥有100%的房屋产权

根据《意见》,涉及国有企业的改建项目、具有政府资产性质的建设用地划拨和转让、房改集资建房以外的房屋,均认定为国有资产。

属于国有单位职工居住或按海口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单位按以下方式处理:

经省或市房改办批准购买完全产权公有住房单元的职工,已按省或市房改办批准的房价款支付部分房价款,但经产权单位同意,并由职工支付相应房价款的,视为拥有100%的房屋产权。

职工经省或市房改办批准按部分产权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并已按省或市房改办批准的房价金额支付相应房价款的,按照现有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支付本单位部分产权价款后,视为职工拥有100%的房屋产权。职工不缴费的,按原批准的产权比例分别由职工和原产权单位办理。

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未经省或市房改办批准,但职工已按房改政策支付全部房款,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视为职工拥有100%的产权。职工已按房改政策缴纳部分房价款的,参照《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搬迁安置建设

公寓布局设计方案需征得业主同意

安置房的总平面布置、建筑设计方案、户型设计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改造范围内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批准。

为了维护业主的利益,保证项目的实施,在签订合作改造协议时,实施单位应提供与项目投资额相等的银行担保,保证建设项目的实施。涉及分期建设的,实施单位应当优先完成安置房建设。未经法定人数业主同意,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或分包改造工程。

记者:党超峰

封面图是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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