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土壤和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7月25日,在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出现了“育肥”后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于会文受省政府委托解释《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居住建筑200米范围内禁止噪声污染

《条例》进行了“扩大”。于会文说,修订后的《条例》中的条款数量从原来的54条增加到75条。

噪声污染防治细则是《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于会文在报告中表示,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在住宅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经批准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以及学校、医院和事业单位周围200米以内,禁止从事噪声和振动污染。制作、娱乐、聚会等相关活动。”《条例》伴随着处罚。违反上述要求进行噪声扰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是在高考期间,《条例》强调“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高考和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每天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条例规定,罚款按日连续计算,这是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的生动体现。华西报——封面记者了解到,按日连续处罚,就是违规不制止不纠正,罚款不停止,是一种无上限的处罚管理方式。

《条例》细化了日常连续处罚的情况。具体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或者倾倒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通过烟气旁路、暗管、渗井、渗坑排放污染物,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未按照规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以及其他非法排放污染物。

也就是说,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上述行为之一,被处以罚款、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日按照原处罚金额继续处罚。这显示了四川打击非法排放污染物的决心。

于会文在报告中表示,将“两法趋同”明确写入《条例》是另一个亮点。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环保、公安、检察院要通力合作,统一法律适用,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此外,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监察制度已写入条例。第11条规定,应建立省级环境保护监督体系,省政府应定期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和部署的实施,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环境保护的实施。建立省级环境保护监察制度,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向市或区环境监察员等形式实施环境监测。

华西报——本刊记者从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获悉,该委员会对《条例》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加大环境保护和大气、水体污染防治力度,合理配置排污量,约束排污者行为。针对土壤酸化、土壤侵蚀、防止肥力退化等问题,建议补充相关规定。此外,建议四川自然保护区应有一到两个关于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华西杜诗报-封面记者李媛莉谢安冉实习生李自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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