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爱情思想

作者:孙一舟

孙一舟: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读《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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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

关于作者:孙一舟,北京大学法学院。

你好2018

自从人类社会有了国家,人们就生活在各种形式的国家制度下。虽然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会消亡,但主权国家无疑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不仅是阶级斗争和冲突的产物,而且是控制这种斗争和冲突的产物。国家以国家和公共权力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公权力时而善时而恶;有时保护人民,有时伤害人民。作为一个国家的国民,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成为政治思想家思考的重要话题。人应该服从什么样的国家?或者说什么样的国家最适合人类的需求和潜力?托马斯·霍布斯,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他的思想是理解现代政治思想的起点。《利维坦》是他最著名的政治哲学著作,是他的民族理论的集中代表。这部经典中对个人与国家关系以及主权绝对性的开创性论述,至今仍是讨论的热点。可以说霍布斯的《利维坦》是我们思考上述问题不可逾越的思想杰作。

01

论国家的产生

霍布斯的国家理论基于人们对避免暴力死亡和追求和平安全生活的阐述。根据他的观点,所有关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关系的理论都应该在这个背景下理解。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构建了一个政治前的自然状态,并分析了自然状态下人的特征。第一个特征是欲望:“幸福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的不断发展。”这种欲望就是“对权力无止境的欲望,想一件事想一件事,死了就死了。”⑵因为自然状态下的人,身心能力是平等的,所以有自负和虚荣,无尽的欲望与自负和虚荣相结合,造成了“人人对人人的战争”,“人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但是,这种情况可能是超然的。一方面看人的激情,一方面看人的理性。使人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恐惧和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东西的渴望,所以理性可以促使人们同意方便和容易的和平条件。”由此,一些学者把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的特征概括为“欲望与理性”。然而,利奥·施特劳斯认为,能够促使人们走出自然状态的第二个特征本质上是“对暴力死亡的恐惧”:处于战争、工业、艺术、社会等状态。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人们过着孤独、贫穷、肮脏、残酷和短暂的生活。”“最大和最大的邪恶...是暴力死亡。”“最强烈的激情是唯一能成为一个大而持久的社会的源泉的激情,或者说最强烈的激情是最理性的激情。”⑻的理性无疑是恐惧的工具。对暴力死亡作为最大邪恶的恐惧促使人类“脱离战争的悲惨境地”,寻求和平与安全,从而形成国家的基础。霍布斯认为,“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并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前提是你也把这种权利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所有行为。在这之后,一群像这样团结在一起的人被称为国家,在拉丁语中被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就像《利维坦》的本义一样,“国家”在霍布斯的笔下成了聚集力量的怪物。为了秩序和安全的需要,国家建立了,这种合法性是建立在摆脱恐惧的基础上的。这个“怪物”的出现,强调的是“国家”的力量,但并没有过多的询问国家的义务。

02

论国家权力的绝对性

一个国家是在人们相互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并将他们的统治和统一移交给一个主权国家时建立的。霍布斯认为,权利转让契约一旦订立,就无法改变,建国的过程一旦开始就不可逆转。霍布斯为国家设定了强大的权力,并反复论证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一个国家之所以有权力,是基于人们对暴力死亡的恐惧。“任何形式的政府对全体人民的最大不利之处,与伴随内战而来的悲惨和可怕的灾难相比,或者与无人统治和不遵守法律以及限制人民掠夺和报复的强制力量的混乱相比,都是微不足道的。”⑽“人们可能会觉得这样一种无限的权力会有很多不利的后果,但缺乏这样的权力的后果是大家长期互相争斗,这比这要糟糕得多。”⑾“当没有共同的力量去制服所有人的时候,人就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⑿“霍布斯建构国家的出发点是对自然状态的恐惧,其目标和终点是文明国家的安全。”这种根本的关注赋予国家权力以绝对的合法性——“主权代表在任何借口下对他的臣民所做的任何事情都不能被准确地称为不公正或侵权;因为每一个主体都是主权者每一个行为的授权者,他是上帝的主体,必须服从自然规律,他不缺乏对其他任何事物的权利。”在《利维坦》第18章中,他详细列举了通过契约建立的主权者的权利,包括“决定哪些理论和观点对和平有害,哪些有利于和平,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和在什么程度上对人民说话时应该相信谁,决定在所有书籍出版之前应该由谁来审查这些理论”,这是现代自由主义者绝对不能接受的。然而,霍布斯认为,君主应该把思想和言论的审查视为“和平所必需的,以防止争端和内战”。

为了行使这些权利,主权者无疑可以使用武力,因为它可以“以它认为有利于每个人的和平和共同防御的方式使用所有的力量和手段”,而且“没有强有力的防御的强有力的契约永远是无效的”,“没有武力,契约只是一张纸空,没有权力确保人民的安全”,⒄同时指出, 国家状态还排除了臣民对主权行使暴力的可能性:"任何人都没有自由抵抗国家的武力来保护另一个人,无论这个人是有罪还是无辜; 因为这种自由会使主权者失去保护我们的手段,从而破坏政府的根本性质。”⒆200多年后,马克斯·韦伯所阐述的现代国家的特征——“在一定领土内垄断使用暴力的合法性”——已经由霍布斯在这里提出。

现代国家主权的这一绝对特征是由法国法学家让·博丁在16世纪提出的。博丹还将主权定义为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统治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权力,认为国家的法律是君主的命令。但他认为主权者的命令受上帝和自然法的约束,主权不能侵犯私有财产权,所以他的理论体系充满矛盾和混乱。⒇·霍布斯坚信“除了国家,没有人能制定法律,因为我们只是国家的附庸”,“虽然伦理是自然理性的,但只有那些通过主权的人才能成为法律”,“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法律都有其权威和效力,这些权威和效力来自于国家的意志”,并且“主体的所有权并不排除主权代表对其商品的权利”“神权王国必须服从庸俗王国。”能确立自己主权地位的君主在自己的领土上享有一切主权,完全排除了皇帝、教会等封建领主在这里行使政治权力的可能性。同时,“有些私人组织是合法的,有些是非法的。国家允许存在的是合法群体,其他群体都是非法的。自治团体的合法性必须得到国家主权的确认。卡尔·施密特说:“霍布斯取得了今天我们明显可见并且仍然卓有成效的成就,即伟大的教师在反对一切形式的间接权力方面的成就。"

国家的建立是每个孤立的个人放弃自己权利的结果,所以霍布斯的建国理论是个人主义的。间接权力消灭后,拥有绝对主权的国家以“原子化组合”的方式面对个体,其统治权力直接到达个体。德国法学家奥托·吉尔克将现代社会的特征概括为个人主权与国家主权并存,而正是霍布斯的国家理论最先表达了这一特征。

03

论技术理性与去对象化

霍布斯建立的国家致力于保护和平与安全,因此表现出强烈的机械性,即技术理性和价值中立:“西方自由民主和布尔什维克主义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他们都把国家视为工具,不同的政治力量可以把自己作为技术中立的工具。”正如施密特所说,霍布斯国家理论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国家,维护和平与安全。因为和平的静态性,国家一旦建立,政治进程实际上已经结束;这样的国家本身对未来的生活不再有任何目的或前景,它未来的整个状态只是此刻和平状态的无限重复;在古典政治中,追求崇高目标的“过程”就这样被压缩成了一个瞬间。施特劳斯精辟地指出,这种政治生活的“去目的性”理论标志着政治哲学的一个转折点:“它们源于对一个适当或健全的社会秩序的关注,……相比之下,它们故意降低政治目标;他们不再关注了解最高的政治可能性,...用“有效政府”取代“最佳制度”“古典主义者看制度不是从制度的角度,而是从共同体或持有权威的那部分来看。因此,他们认为最好的制度是以美德为目标的制度。”霍布斯的国家理论继承了马基雅维利,以国家的理性为基础。它去除了政治目的,降低了对人的生命的追求。

04

关于主体的权利

霍布斯的国家理论,关于臣民是否有反抗主权的权利,已经被反复讨论过。既然霍布斯确立了主权的绝对性,并一再强调自然状态的混乱和人们对暴力死亡的恐惧,似乎没有理由同意臣民可以反抗主权,因为这可能导致国家的解体,内战的爆发,最终使人们回归自然状态。他强调:“人民有义务执行命令”,“我们必须服从国家的命令,这是上帝的意愿”。施密特简单地说:“在霍布斯的王权国家里,抵抗权作为一种‘权利’从任何角度看都是没有意义的,所以是荒谬的。反抗的权利没有发芽的地方。”

但是霍布斯实际上在阻力上留下了缺口。人们为了维护和平与安全而建设国家。“像这样放弃和转让权利的动机和目的,无非是为了保护一个人,让他的生命安全。”那么,一旦国家的权力直接危及到臣民的生命,也就是自保,如果臣民不能反抗,那就从根本上违背了他们建国的初衷。国家反过来侵蚀自己的基础,霍布斯国家理论的出发点也受到威胁。在这一点上,霍布斯的态度明确地认为:“任何人都不能放弃或放弃使自己免于死亡、伤害或监禁的权利,而避免这样的事情是放弃任何权利的唯一目的。所以,任何一项权利,在任何一封信里,不抵制强有力的承诺,是不能转让的,也是没有约束力的。”霍布斯还举了两个例子来说明自己的观点,即反抗惩罚和逃跑:“在文明国家,惩罚之后是控诉,惩罚是有力的,所以人没有不反抗的义务”;“如果逃离不是出于反叛,而是出于恐惧,就不能认为是不公正的行为”。施特劳斯认为,这两种现象表明,“政府的权利和个人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之间存在着完全无法解决的冲突”。

其实这两种现象只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主体。可以认为国家为了大多数主体的自保而危及他们的自保,所以还是有正当性的,他们的反抗缺乏正当性,从而没有把问题推向极端;如果国家一直在无缘无故地危害广大臣民的自保,直接置他们于死地,臣民能否在自保的基础上进行反抗?“如果一大群人不公正地反抗君主或犯下死罪,每个人都知道他们将因此被杀害,...她们...有团结互助和互相保护的自由...因为他们只是捍卫自己的生命,这可以由有罪或无罪的人来完成。的确,他们第一次违反义务时是不公正的。虽然未来拿起武器的行为是为了支持他们已经做的事情,但这不是一种新的不公正行为。如果他们只想自卫,那根本就不是不义之举。”这段话的开头,霍布斯还在讨论一些主体的“非正义反抗”的范围,但后来他进一步承认“无论有罪与否”,只要主体的生命安全和自我保全受到国家的威胁,他们基于自卫的反抗是正当的。

但是,一旦这个缺口被撕开,就会危及霍布斯的国家理论。个人自保和国家主权是绝对的,两者之间潜在的矛盾让霍布斯感到犹豫和彷徨,最终选择在自保的基础上认可臣民的反抗。这也可以看作是霍布斯国家理论中最突出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这也许是自由派最推崇的。今天我们既着眼于从自由主义的角度去理解霍布斯,又着眼于从绝对主义的角度去解读霍布斯,正是与此相关。这个矛盾直到一个世纪以后才被卢梭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卢梭继承霍布斯的国家理论,创造性地引入“人民主权”概念,将主权与人民融为一体;由于人民是主权的,在逻辑上不会做任何伤害自己的事情,所以国家权力和自我保护的矛盾得到了解决,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在新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确认。

霍布斯虽然承认臣民基于自保而反抗国家主权,但这种反抗与洛克的“反抗权”完全不同。洛克的抵抗权理论是以他的国家理论为基础的。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人在脱离自然状态时保留了相当多的权利。除了生命,还有自由和财产。人们通过与君主缔约进入文明国家,这三种自然权利也构成了对君主的预定约束。公民对政府侵犯上述三种自然权利的反抗源于自然权利。政府侵权不公平,压制反抗更不公平。霍布斯的君主不与他的臣民订立契约,不存在预定的约束;他承认臣民基于自保的反抗,但并不否认君主自始至终拥有绝对的权力;臣民可以反抗,但君主出于和平、安全和防止内战的需要,仍然可以镇压,其合法性丝毫不减。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仍然出色地捍卫了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并保持了理论的一致性和严谨性。

结论

霍布斯的国家理论之所以与古典理论决裂,与他所经历的悲剧性的宗教战争密切相关。道德和真理之所以直接等同于国家的法律和秩序,是因为“在个人的良心意识如此分裂和复杂的情况下,国家必然陷入混乱”。“一旦丧失了基本的主权权利,国家就会解体,每个人都会回到和其他人一起作战的境地,遭受它的灾难。这是此生可能发生的最大伤害,所以君主有责任维护这些权利的完整性。”这是我们理解霍布斯主权理论和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出发点。

霍布斯强调公民对君主的服从,这很容易被解释为国家专制主义。这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霍布斯的真实意图。霍布斯强调,公民服从君主的义务不是没有目的的。公民接受统治和胁迫是为了避免伤害,获得生命和健康所需。如果他付出了接受规则的代价,他无法阻止自己受到伤害,无法保留他的生命、食物和其他一切他可能因为战争、厄运甚至懒惰而失去的生命和健康所需的东西,那么公民就可以寻求自然的自由。利维坦的诞生是一个从个体演绎国家的过程。正是霍布斯的逻辑和思想为自由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霍布斯的结论并不自由,但他的论点是基于个人的。“政治学者”牛顿在思考个人和国家的问题上,仍然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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