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不动产继承中的强制公证回归法律本义

银国安

日前,记者从广西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南宁市房地产继承登记操作规则》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则,公民可以选择不经过司法程序或公证,而是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财产继承登记。

南宁认定财产继承不需要强制公证。来源依据是,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在《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继承权公证不再是申办财产继承的必要条件。此前,《北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规范》还规定,公证不再是继承房地产登记的前提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申请人的一种选择,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公证。

我们知道,过去房地产继承需要强制公证,这源于1991年司法部和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公证工作的联合通知》。该制度在防止当事人隐瞒继承人、遗嘱和财产纠纷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继承权公证程序复杂,耗时长,需要大量费用,很多公民在情感上无法接受。本规定于2016年7月5日被司法部废止。

应该说,过去要求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立法法禁止增加公民义务。同时,不动产继承的强制公证也与公证法和继承法相冲突。《公证法》规定,继承、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的公证是公民自愿申请公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公证。《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该法第17条列举了“公证遗嘱”、“自拟遗嘱”、“书面遗嘱”、“记录遗嘱”和“口头遗嘱”的设立,但从未规定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可见,要求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是民权法的一张卡。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房地产继承强制公证没有法律依据,既然有关部门已经发文,全国各地都要执行。但是,很多地方仍然实行不动产继承的强制公证。为什么没有法律依据就很难废除一条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目前,公民在继承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时,也会遇到强制公证的问题。比如公民继承父母存款时,银行也会要求所有继承人对财产分割进行公证,导致部分人无法继承财产,这也是违反公证法和继承法的。银行对财产继承公证的要求,主要是根据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实施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为什么这种违反上位法的行为没有及时废止?

立法法规定,“在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的依据的情况下,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部门的法定职责。”这一条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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