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达到2.9亿辆以上,但随着汽车的增加,停车难也成为困扰很多车主的大问题。
虽然现在新建的一些小区会配套车位,正常情况下会按照1.1~1.2之间进行配比,从理论上来说,业主停车应该不是大问题。
但最近几年就闹出了很多业主有家不能停车的荒唐事件,因为有些小区建立起来之后,开发商拥有停车位的产权,但是这些开发商只卖不租,车开不到停车场里面去,这是相当尴尬的一件事情。
全国发现多起天价停车费
前几天山西晋中就发生了一个很让人愤怒的事情。
有网友爆料到自己回所住的小区,保安要收100块钱的停车押金,更关键的是超过一个小时100块钱的押金就不退了。
而这个小区停车费一个小时是2块钱,就算按一天算最多也只不过是48块钱,虽然这个停车费已经很贵了,但离100块钱仍然有一些差距 ,对广大网友都纷纷争,这是天价停车费。
类似这种天价停车费,其实在全国并不少见。
比如在9月份的时候,湖南湘潭也发生了类似一件事情,湘潭某个小区业主如果没有购买车位就不能正常停车,如果你要停车一天要收费50块钱,而且同样也需要交100块钱的押金。
为何业主有车不能停?
对于停车交押金见怪不怪,现在很多小区对于外来车辆都实行押金管理,这样可以避免车辆发生一些物业损失的时候用于赔偿,所以收押金可以理解。
但是为什么小区的业主回自己家还要交押金呢?其实这只不过是开发商为了迫使业主购买车位而已。
现在停车非常难,所以很多开发商在售卖房产的时候停车场的产权都会登记在开发商名下,而且车位的售价并不便宜,有可能一个车位就需要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而且有时候这些车位不能按揭,只能一次性付全款。
面对高昂的车位很多人都不愿意购买,这时候一些无良开发商就开始耍起一些小伎俩,那就是停车位只卖不租,如果业主不购买车位的产权就不能正常进入车库,如果你想要进入车库,那就必须交高昂的停车费。
比如按照一天50块钱停车费计算,一个月的停车费就是达到1500块钱,一年的停车费就达到1.8万块钱左右,从长期来看这个停车费比购买车位产权还要贵。
面对高昂的停车费,很多业主就只能乖乖地购买停车位。
如果业主不愿意购买停车位,开发商甚至还有可能将所有的车位打包卖给一些中介,到时车位价格还有可能继续上涨。
比如前段时间柳州某个小区就有一位女性业主,一次性把小区700多个地下车位全部买了,而且把这些车位买下来之后他们只卖不租,结果导致很多业主都不能正常进入地下车库。
类似这种事情在全国并不少发生,有些业主花了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买了一套房,到最后连一个停车的地方都没有,这是相当尴尬的一件事情。
开发商停车位只卖不租是否合法?
停车位作为小区的配套措施,对业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然而面对高昂的停车费,很多业主都更倾向于选择租车位。
但现在很多开发商却只卖不租,这种行为到底合不合法呢?
针对这个问题要分不同的情况去看待。
1、公共区域的车位。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种车位没有具体的产权,只能租不能卖。
这类车位包括公共道路划出来的车位,小区一楼隔空层的车位,以及地下人防工程的停车位等。
针对以上这些车位,如果开发商擅自售卖那是违法的。
2、建筑区划的停车位。
目前很多地方土地都非常紧张,基本上停车位都建在建筑区划内。
对于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条法律可以看出车位必须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既然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为什么有些业主仍然有家不能停车呢?这里面主要在于最后一点的规定,那就是区划内的停车位,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也就是说对于开发商拥有产权的车位,至于要出售还是出租,完全由他们说了算,在这种背景下,很多开发商都更倾向于出售,这样可以快速回笼资金。
虽然这些开发商在出售车位的过程当中会优先卖给业主,但一般都会有一个过渡期,一旦过渡期过了,业主仍然没有购买车位,剩余的车位,开发商就有可能直接打包卖给其他人,结果导致业主没地方租租车位。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前期售卖给业主公告期过后,业主仍然没有购买,他们确实有权利私自处置车位的权属问题。
这也是导致很多小区出现业主跟开发商因为车位问题出现纠纷的重要原因。
但是开发商有权售卖车位不合法,并不代表在合理,很多开发商在售卖车位的过程当中都存在强买强卖的嫌疑。
针对这种问题,目前不同的地方处置方式是不一样的,
目前大多地方都没有出台政策制止开发商产权车位只卖不租的行为,但有些省份就出台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就明确规定:
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按照山东物业管理条例这条规定,如果业主不愿意购买车位,而是愿意承租,那么开发商必须优先满足业主的承租需求,除非业主放弃承租需求了,剩余的车位开发商才可以对外出售或租赁。
这意味着在山东如果开发商没有经过业主的许可擅自对外出售车位产权,导致业主没车位可以租的,就构成违法行为。
我觉得其他地方在停车位产权出现纠纷的时候,应该参考山东这个条例来执行,这样才能确保广大业主切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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