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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费催收通知单我想说小区内张贴业主欠缴物业费失实公开信,物业公司如此构成侵权!

现在房地产费的征收率很低,所以房地产公司会用各种方法引导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其中包括督促访问、发放催告通知书、委托律师写律师信函,甚至向法院起诉。

那么在你们的身边有没有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物业公司对于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或者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在小区张贴关于该业主欠缴物业费的公开信,告知全小区。如果物业公司采取了这种方式,会不会对业主的名誉造成损害呢?

物业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有权对小区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但是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必须局限在法律规定和小区物业管理约定授权的范围之内。一旦物业公司超越授权范围,对业主造成损害的,可能就会构成侵权。

在天津市曾经有这样子一个案例,物业公司在小区宣传栏当中,张贴了一封公开信 ,信中说道:“半年来某某业主对物业管理极不支持!不按时缴纳物业费,而且还蛊惑人心,带头怂恿其他业主不交物业费,此行为给小区管理带来极大麻烦……公开信当中所提到的某某业主对于公开信的内容极其愤怒,认为公开信属于物业公司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损害了他的名誉权,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物业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该物业公司经法庭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其表示公开信没有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而且作为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妨碍小区管理的行为进行公示公告,所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在没有事实根据的基础上,在小区内张贴公开信,从内容来看,并非完全属实,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在整个小区范围内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原告诉请判令原告物业公司判令被告物业公司公开书面向其赔礼道歉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所以,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范围内已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

本案当中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在小区内张贴公开信,他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还有物业管理公约的授权范围,并且该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原告业主的名誉,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应当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谨慎合理的管理物业的公共设施,对小区事务进行适当管理,履行管理人的义务。当业主出现不当行为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劝阻而不能采取在小区内张贴公开信的方式,更不能捏造或者是歪曲事实,贬损业主的人格,损害业主的名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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