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的地下停车位价格不菲
经常面临房地产登记难题
过了一会儿,微信组,朋友圈
总是能看到以下爆炸性的句子
小区地下停车位到底怎么准确?
10月8日,自然资源部宣布公开招聘。
《自然资源部关于城市居住区地下停车区(图书馆)的
登记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草案)”意见的通知
五尺
全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关于城市居住区地下停车区(图书馆)的
确认对多个问题的意见登记(要求起草意见)
为了维护城市住宅区地下停车(仓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0103010等法律法规,目前城市住宅区地下停车(仓库) (包括与地面建筑一起开发的建设地下停车和独立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的单一建设地下停车)
1.根据地下停车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合同、分配决定书等予以承认。
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二、配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单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作为一个定着物单元,与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定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三、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配建地下车位用于转让的,还应提供确认地下车位转让后属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以及确认车位划分、编号等材料。
配建地下车位转让的,应遵守有关地下车位转让的政策规定。配建地下车位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的,可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四、申请单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所有权登记。
单建地下车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未办理地下空间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本意见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五、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使用配建地下车位,该地下车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由转让双方持购买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地下车位转移登记;该地下车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配合购买人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六、对经依法批准,将原有地下空间改建、扩建、改用为地下车位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供改建、扩建、改用后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等材料。
七、登记机构已获取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八、本意见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符合相关规划许可条件、建设标准,不计算容积率、不计土地出让价款的配建地下车位,可按本意见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的地下车位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继续有效。
本意见有效期5年。
另外,如果你有相关意见,
可在2019年10月28日前,
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jsqsc@mail.mnr.gov.cn;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给身边的朋友们都看看吧!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
编辑:小豪
商丘日报新媒体
广告及托管业务咨询
微信:sqxiaoqiu
热线:0370-2628098
1.《关于2017地下停车位我想说国家终于出手了!事关每个小区的地下车位!商丘人速看…》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关于2017地下停车位我想说国家终于出手了!事关每个小区的地下车位!商丘人速看…》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fangchan/21061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