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投资建设人民防空事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地下室的使用、收益权归投资者,但回避了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从所有权取得的角度来看,投资者投入资金,将其物化为房屋与民防工程,其财产形态虽有变化,但财产归属于投资者的事实并未发生变化。问题的焦点在于是认定为建设单位投资,还是认定为业主投资,这实际上涉及到房价的构成问题。
国家物价局、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下发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地段差价项目构成,其中成本中又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等,民防工程没有涉及,但就此说民防工程未包括在房价中,也未免有些勉强。所以,建议明确“投资人即受益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法律、法规一定要明确房屋价格的构成, 只有这样,才能使得“谁投资,谁受益”落到实处,才能明确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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