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二手房买卖,新合同示范文来了~
最近,习州建国、习长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衢州市存量(二手)房出售经纪服务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20]57号),规范了我市存货(二手)房屋销售中介服务合同、收购中介服务合同、买卖意向合同等3个新版合同示范文本。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自2020年8月20日起启用。原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已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那么,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使用说明
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展示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解合同示范文本的全部内容,供服务对象选择。
监督电话:
市住房中心 3053684,市市场监管局 3080265
01 《衢州市存量(二手)房出售经纪服务合同》
经纪机构只能接受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出售委托。
本合同必须由从事该业务的1名经纪人或2名经纪人协理签名。
签订服务合同后,才能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同一房源委托人可以跟多个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由多个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对经纪服务合同的具体规定要求,适用于本合同。
02 《衢州市存量(二手)房承购经纪服务合同》
经纪机构可以在开始提供经纪服务时,也可以在已确定交易房源、签订《买卖意向合同》前与承购方签订该合同。
本合同必须由从事该业务的1名经纪人或2名经纪人协理签名。
只有规范签订相关经纪服务合同的房源,后续才能在浙江政务网上的"房屋交易"模块(网址:www.zjzw;adcode=330801)签订网上《衢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对经纪服务合同的具体规定要求,适用于本合同。
03 《衢州市存量(二手)房买卖意向合同》
经纪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了经纪服务,就拟买卖的房屋达成意向时,应由买卖双方及经纪机构一起签署该份《存量(二手)房买卖意向合同》,对交易房屋的转让价款及支付时间、税费承担、权证办理等事宜进行约定,为下一步《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奠定基础,以更好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示范文本
衢州市存量(二手)房出售经纪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衢州市存量(二手)房承购经纪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衢州市存量(二手)房买卖意向合同
(示范文本)
来源:市住建局
文:王小芳
编辑:王旭娇
审核:王小东
(注:市住建局为衢州发布矩阵成员单位,其发布内容已授权衢州发布使用。转载请注明来自衢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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