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人防车库管理权归我
白云区某花园小区二期负一层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该人防工程于1999年11日由合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于2001年9月16日竣工,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3年验收合格。上述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为车库。大部分车位已由开发商合某公司售出并转移登记至业主名下,剩余26个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合某公司将该人防车库委托给某家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并对该26个车位收取租金。
该小区业委会认为,虽然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收益权归投资者合某公司,但开发商合某公司已将小区房屋产权售予业主,即开发商已通过收取售房款的方式获得投资回报,故该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由合某公司转为全体业主,相应的使用权及收益权亦应一并转移给二期全体业主,由业委会对人防工程车库进行管理及收益。据此,业委会起诉要求开发商合某公司、某家物业公司向其交还未售出的26个人防工程车库(以下简称诉争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
合某公司辩称,其不同意业委会的诉讼请求,认为涉案车库由其投资建造,其有权决定将车库的经营管理权交给某家物业公司,并享有诉争车位的租金收益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库为防空地下室,于2003年12月17日通过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验收。讼争车位目前初始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合某公司名下,由某家物业公司管理及收租。商品房买卖合同第3页中约定,“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另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作出的涉案小区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涉案小区的共有建筑为“梯间走廊、梯间大堂”等。涉案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涉案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争议焦点:涉案车库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归谁?
法院:人防车位属国家所有,但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属于投资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合某公司作为涉案车库的投资者,且诉争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其名下,故对诉争车位,合某公司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
其次,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涉案车库的建筑面积亦未作为涉案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再者,从建设单位与小区业主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双方没有就转让涉案车库权利进行约定,即小区业主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对应自有房屋及共有分摊建筑,未包括涉案车库。
综上,该业委会主张收回诉争车位管理及收益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业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业委会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购买前应咨询、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
经办法官指出,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及收益权的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具体应以“建设成本是否已经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面积分摊有无实际摊入小区业主的分摊面积”为界定标准。
实践中,人防车位一般不会被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其建筑成本由开发商承担,那么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保留该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如果人防车位建筑成本最终计入房价且面积亦由业主分摊,则其收益权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
由于人防车位在租赁、交易、产权登记等方面均有一定限制性规定,故消费者应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必要时应咨询当地人防或不动产交易部门确认车位权属,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律知多D:小区的车位分几种?
一般情况,车位分为3类: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人防车位。
产权车位:主要是指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租售车位。
公摊车位:是指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防车位:是指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战时可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时可做车库供业主使用的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且未纳入业主分摊面积的人防车位,其使用、管理及收益权归属于开发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娅
题图:人民视觉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林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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