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郑州某小区年底贴出了“史上最温情的催费通知”,对于未缴费业主可谓“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服务于该小区的物业总部工作人员臧先生称,物业是微利行业,少部分业主不缴物业费,可能导致物业人员工资难发放,公司难以运转,如果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期限又太长,耽搁不起,但有业主表示,不缴物业费,是对地下停车位“只售不租”的抗议。
业主乔先生称,之前都是每年向物业缴纳停车费,但近日去续租时,却得知只能找开发商委托的公司进行购买。而且所谓“购买”,只是双方签订一份“续租20年、使用70年”的合同,且不能拿到“车位产权证”。
“那20年租期过了之后,权益该由谁保证?”乔先生称,卖车位一方的说法是20年之后,车位就算送给业主了,“但这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小区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多位业主称,因为在地下停车位“是租还是售”的问题上,物业没有替业主说话,他们觉得小区的“大管家”跟开发商站在一起了。
开发商可以把人防工程当做停车位售卖吗?
物业公司负责人称,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并不属于物业,所以对于停车位是租还是售,物业根本没有话语权。该公司另一张姓员工称,因为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所以不能给购买停车位的业主办理“产权证”。
不能办理产权证,如何保证业主的使用权呢?该员工称,开发商与业主就停车位交易的是70年的使用权,虽然没有产权证,但购买停车位的业主会跟开发商签订一个租期20年的合同,里面有提到,20年后使用权延续。
郑州市房管局工作人员称,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投资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有权对其出租收益,但不能将停车位出售。同时,该工作人员提到,业主购买停车位时,与开发商签署的肯定只是租赁使用合同,不会是买卖合同。
法律如何规定?
那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有效期为20年,销售人员所说的“20年后使用权延续”有无法律效力呢?
律师李华阳称,卖方在合同中提到“20年后使用权延续”,其实是在钻法律漏洞,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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