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签的合同中也未列出收款账号包括张佳,而且冯先生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是刘女士指示他汇款到张佳账户中。
没有第三方作证,私下交易二手房的确面临着不少风险,致使钱房两空。这些风险主要包括哪些呢?
首先,交易主体的风险。
具体说就是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自行卖房。买房不会完全掌握卖方的真实情况,交易中途出现变更、夭折的风险难免。
比如说,夫妻双方的一方瞒着对方出售房屋;不通知房屋产权共有人就私自卖房;职工不告知单位便出售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等,这些情况都需要仔细辨别。
其次,交易房屋的风险。
这包括多种情况:用于交易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或已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权属有争议;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益。
房屋已被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用于交易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
再次,交易手续的风险。
房屋属于不动产,则有别于一般动产的交易规则。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使用并不足以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还有,交易合同的风险。
如果在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时双方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者合同条款签订不明确,那么其中一方的权益就容易受到损害,也不利于以后进行法律维权等等。
比如开头我们提到的,收款账户问题,直接关系到买房者的利益。若有变更事项,双方应该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类似向他人打款情形,一定要保留卖方委托他人收款的书面、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
最后,产权风险。
购买二手房也要认准产权,以免房屋今后不能出手,按规定,买卖双方要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局才会核发过户后的产权证。
中介公司固然可以帮助买房双方解决很多繁杂的程序手续问题,为买卖双方省去很多精力和时间,但是并不是说中介公司就是全能的,中介公司也有相当一部分很不专业,甚至坑瞒消费者的。
总之,消费者应该增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操作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交易,减少纠纷产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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