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关于停车位的使用、分配、转让。根据新修正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内容予以修改。
二是关于固定停车位设置。明确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
三是关于停车管理服务约定。明确停车管理单位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不得与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小区停车管理制度冲突。
四是关于停车位的出租。明确停车位出租时,出租车位产权人应当将车位承租人的车牌号、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五是关于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增加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小区停车管理制度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制定停车管理人员的职责、发生紧急情况的迁移车辆处置预案、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等;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方案划设非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划设车位应当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必须配备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的车辆管理人员等相关职责。
六是关于车辆停放收费。结合停车收费由政府定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制度变化,明确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全体共用部分的停车位及经营性停车场(库)停车位收费标准的确定程序和调整原则,以及建设单位所有停车位租赁价格备案制度。
七是关于违规停车的处理。明确车辆停放人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比如占用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设施使用或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的,以及对于长期停放的无主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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