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维修过程中,工人意外坠落,各种法律关系、雇佣关系、合同关系.相关人员据此分担诉讼,责任由谁承担?他们各有意见,我们看看法院怎么说。
前情回顾
1、空调维修不慎坠落
原告朱某、案外人朱某(原告朱某父亲,持有制冷和空调工作大型安装维修的哨兵证)、陈某受被告王某聘用,在松江区山珍某家中进行空调、地训。空调检修区工作中,陈某扶着梯子,事件外部人朱某可以沿着自动扶梯爬上去,把手伸进新风系统的检修区,突然从自动扶梯上坠落死亡。(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空调、空调、空调、空调、空调)之后,公安机关颁发了居民死亡长医师证,明确朱某死亡的原因是猝死(触电的可能性)。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李莫峰之间存在契约关系,被告人王某与死者周某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2、法院被告各执一词。
在审判中,李某主张:这是与王某的合同关系,与修理工没有直接关系,责任应由王某承担。另外,周某的能量死亡是由于自己的疾病或高空坠落造成的,因此不能承担责任。
老王主张要分担和李莫峰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受害者朱某可能死亡的原因是触电,李莫峰可能是空调所有人,因此被告李莫峰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3、依法策划纠纷
法院审理说,受害者周某在整顿空调新风系统的过程中可能会崩溃。虽然不能确定直接死亡原因,但不能排除触电、辣椒锁等外部原因。被告人王某系被害人的雇主、李某奉系需要承揽合同的分包人、被告人王某、李某奉都有义务为被害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两被告显然未能为被害人提供合理必要的保护措施,因此都是本案被害人死亡的过错。
关于两个被告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目前无法确定两个被告的过错行为对受害者死亡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因此适当确定了两个被告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后两个被告没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点。
在不知道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如何利用法律规则识别负责的主体和可能的侵权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约翰f肯尼迪,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两人以上可以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样的损害,确定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大小难以确定,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周某可能因“疑似触电”而死亡,因此李莫峰作为案件合同签约人,王某作为雇主,有义务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人身安全。在无法查明朱某能死因的情况下,李莫峰、王认为朱某能对朱某能的死亡犯了一定的错误,承担反责任是合法合理的。
现在我们来看看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172条2人以上,可分别因侵权行为造成同样的损害,确定责任的大小,并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很难确定责任的大小,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人还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79条雇主的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使他人遭受损失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资料来源|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璐璐
责任编辑|张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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