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临浦镇2021年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苎萝村、南江村、前孔社区等)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规范性文件编写程序,现公布《临浦镇2021年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苎萝村、南江村、前孔社区等)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7个工作日前7个工作日(7月2日)征求意见。
联系单位: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俞潇彬
联系电话:82475151
地址: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18号1804办公室
邮编:311200
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4日
▍网络图
临浦镇2021年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苎萝村、南江村、前孔社区等)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征迁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杭州市萧山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关于下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有关政策条款说明的通知》(萧城乡办〔2017〕15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浦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征收对象、评估机构、安置地点等的确定
(一)实施主体(征迁人):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对象:由镇政府确定的关于杭州精密智造产业园改造提升、亚运场馆周边改造提升等项目征迁相关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评估机构:由镇政府按规定程序确定。
(四)安置地点:该区块征收对象全部进入高层安置房(詹家埭区块)安置。
二、补偿办法
(一)主房结构补偿。
1.被拆迁房屋由评估单位按实进行评估补偿。
2.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建造时间,以符合农村私人建房一户一宅的原则为前提,以批准建造的审批资料为依据;建房审批年份资料缺失的,由被拆迁人所在村委会提供具体年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实际丈量为准,一般农户主房建筑面积的保底面积为390平方米;世居户主房以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实进行评估补偿。
3.被拆迁人必须如实提交户籍和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权属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4.被拆迁人住宅房改作生产经营用房的,仍按住宅房评估补偿。
5.被拆迁人必须保持房屋及附属物原状,不得擅自拆除和毁损,否则扣除相应的补偿费。
(二)房屋装修补偿。
1.被拆迁房屋的装修,由评估单位按实进行评估补偿;各类突击装修,不符合常规的装修、摆放,可搬动的物品等,一律不作补偿。
2.装修补偿补助:为防止非正常与恶意装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的补偿补助。
(1)一般农户装修补偿补助:
主房面积小于保底面积的:装修评估价未到1440元/㎡的,按实际主房面积补足至1440元/㎡,装修评估价超过1440元/㎡的按实补偿;小于保底面积部分,以实际面积与保底面积之间的差额为基数,按1440元/㎡(结构+装修)给予补助。
主房面积大于等于保底面积的:装修评估价未到1440元/㎡的,保底面积内部分装修补足到1440元/㎡,超出保底面积部分房屋按该户实际装修评估价均价予以补偿;装修评估价超过1440元/㎡的按实补偿。
(2)世居户装修补偿补助:
主房面积小于一般农户保底面积的:装修评估价未到1440元/㎡的,按实际主房面积补足至1440元/㎡,装修评估价超过1440元/㎡的按实补偿。
主房面积大于等于一般农户保底面积的:装修评估价未到1440元/㎡的,保底面积内部分装修补足到1440元/㎡,超出保底面积部分房屋按该户实际装修评估价均价予以补偿;装修评估价超过1440元/㎡的按实补偿。
3.被拆迁人房屋的装修,在评估后必须保持原状、不得拆除、变卖和损坏。腾房时发现缺失或损坏、则扣除相应的补偿费。
(三)附房(包括钢棚)补偿(附房保底面积为60平方米)。
(1)当附房面积小于保底面积的:结构加装修评估价未到1000元/㎡的,按实际面积补足至1000元/㎡,结构加装修评估价超过1000元/㎡的按实补偿;小于保底面积部分,以实际面积与保底面积之间的差额为基数,按1000元/㎡(结构+装修)给予补助。
(2)当附房面积大于等于保底面积的:结构加装修评估价未到1000元/㎡的,保底面积内部分补足至1000元/㎡;结构加装修评估价超过1000元/㎡的,以保底面积为基数,按该户实际结构加装修评估价均价予以补偿,超出保底面积部分不予补偿。
(四)附属物补偿。按实进行评估补偿。
(五)搬迁、过渡及其它补偿。
1.过渡费:
(1)采用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到征迁区域外、拆迁人发放过渡费的办法解决;过渡期自被拆迁人实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安置房实际交房为止。安置房交房时给予每人6400元的一次性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补助,并在交房时一次性结算发放。
(2)过渡费标准按规定确定的人口数每人每月800元,按24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超出24个月过渡费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加倍支付。
(3)考虑老年人过渡的特殊性,除上述过渡费外,再一次性给予60-69周岁老人每人补助7000元;70-79周岁老人每人补助10000元;8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补助15000元;老年人年龄计算以拆迁当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在腾房验收后一次性发放,不予调整。
2.搬家费:每户按一次性补贴5000元/户。
3.电话等迁移及拆装费:电话移机费208元/号次,空调(室内外机)整套拆装费用200元/台次,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500元/台次,燃气或电热水器拆装费200元/台次,宽带网迁费208元/号次,有线电视移位费150元/号次。自行过渡后安置的按两次计算。天然气初装费按实际补偿给村(社区),由各村(社区)按实际情况与被拆迁人进行结算。
4.房前屋后种植的花木,按评估单位评估计价的30%给予迁移补偿。
5.监控设施:可以搬迁的,按该设备、设施评估价的10%一次性补偿;无法搬迁的按评估价补偿。
6.对工商企业经营户的补偿和补助:
(1)经依法工商登记的,在批准的经营地点营业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a.设备、设施可以搬迁的,按该设备、设施评估价的10%一次性补偿;无法搬迁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补偿,残值归拆迁主体所有。
b.对业主本人及从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月45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生活补助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须在本单位工作满半年,按每人6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
(2)未经工商登记的经营户,视规模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户的补助。
(3)对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的经营用房或利用附房作为经营活动场所的,房屋及装修等一律不作补偿。
(六)奖励政策。
1.房屋评估、签约奖: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评估、签约工作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常住人口给予每人14000元的奖励,并按每户31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房屋腾房奖:凡在规定腾房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被拆迁人,经工作组验收签好腾房验收单后,按家庭常住人口给予每人8000元的奖励,并按每户19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腾房的标准以拆迁人验收为准,腾房验收合格后再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
(七)其他规定。
1.不符合现有农民建房条件的被征迁人相关补偿由征迁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已列入补偿范围内的主房结构、装修、附属设施以及附房建筑等残值归征迁人所有。
3.被征迁人未在征迁人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评估、签约、腾房的或被依法列入行政裁决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强制拆除)的,所对应的房屋评估奖、签约奖、腾房奖均取消。
4.征迁补偿奖励款及过渡费支付相关规定:
(1)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补助费在交房结算时支付;
(2)延期过渡费在交房结算时支付;
(3)其余款项在腾房验收合格并暂扣安置房申购房款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4)若被征迁人不配合收房(包括但不限于户型确认、抽房、办理交房手续等)的,则征迁人向被征迁人发送《抽号分房通知书》时即为过渡费结算的截止时间。
5.若被征迁人不配合收房(包括但不限于户型确认、抽房、办理交房手续等)的,则征迁人向被征迁人发送《抽号分房通知书》时即为被征迁人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截止时间。
6.被征迁人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
三、拆迁安置
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多高层住宅安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7号)和《关于下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有关政策条款说明的通知》(萧城乡办〔2017〕15号)文件精神执行。
(一)安置对象:在实施范围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下列对象之一:
1.征地拆迁户、符合条件自行拆除旧房户。
2.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就地“农转非”的居民和转制社区的居民。
3.其他符合条件的照顾安置对象。
(二)安置人口与面积的核定:
1.安置标准:安置面积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口计算,多层每人安置50平方米,高层每人安置60平方米。进入高层安置且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被补偿人,可按成本价每人增购10平方米。
2.安置人口确定:按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拆迁地征地就地农转非人员视同农业人口,其中: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不再生育的,子女未婚且未满28周岁的可按两人计算。
(2)夫妻双方均为初次生育,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家庭第一个子女,安置时按实际人口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再生育一孩而尚未出生的,经农户申请,镇街审核同意,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28周岁及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
(4)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
(5)实施多层、高层住宅建设期间(分房前),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6)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拆迁地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另一方为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并且居住在村(社区)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其家庭常住人口计算。
(7)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①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结婚已三年以上的配偶(配偶方未独立审批建房、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和拆迁安置政策);
②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含未在外结婚定居的初级士官);
③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④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人员;
⑤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补偿人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补偿人双方父母(是指其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被补偿人为其唯一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享受过房改及拆迁安置等政策的不列入;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3.下列人员不列入正常安置对象:
(1)农嫁农户口未迁出的人员(包括子女);
(2)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人员(包括子女);
(3)居嫁居人员(包括子女);
(4)居嫁农人员(包括子女);
(5)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挂靠人员;
(6)不符合入赘条件的人员;
(7)拆迁区域内只有附房,拆迁区域外有主房的人员;
(8)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4.以下人员列入照顾安置:
(1)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的安置。
①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常住在父母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尚未结婚的,可参照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已享受实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联建房、房改房等,下同)的,扣减实物分房面积后,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已享受货币分房的,则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为28周岁以上大龄未婚的,50平方米为安置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已经结婚,常住父母处,且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安置: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该子女与其配偶每人安置50平方米,按安置价购买;该子女的子女(即被拆迁人的孙辈,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每人安置5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该子女的子女已婚,则该孙辈与其家庭成员按实际人口每人安置5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有一方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享受方按成本价安置。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享受过的夫妻双方在安置面积扣减实物分房面积后按成本价安置。
③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未婚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按成本价照顾安置50平方米;若其子女已经结婚,其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含其它家庭成员)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按成本价照顾安置:一人安置50平方米,两人及以上按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2)被补偿人的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为已婚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1997年以后(含1997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因入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征迁地农业户口,回迁后为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口,现已结婚且常住在征迁地,若该子女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且与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未生育的,照顾安置150平方米(其中100平方米为安置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已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的,照顾安置200平方米(其中150平方米为安置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参照前述“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中关于已享受房改人员进行处理。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参照前述“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中关于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人员进行处理。
(3)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入赘条件的女儿为1997年后毕业的已婚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入赘条件的女儿为1997年以后(含1997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因上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征迁地农业户口,现户口回迁到征迁地范围内,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现已结婚,配偶为户改前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居民户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①在其本人与配偶均未曾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或者仅享受货币分房的前提下,其本人照顾安置50平方米成本价。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的,20平方米按安置价购买,3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的,不予安置。
②若该类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该类人员的安置面积在扣减其配偶实物分房面积的二分之一后,按成本价安置;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的,安置5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的,不予安置。
该类人员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子女计算一个安置人口。
(4)被补偿人户内的女儿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户内有女儿已经结婚,该女儿为户改前农业户口,户口未迁出,且居住在拆迁地,配偶为户改前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居民户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①该人员的配偶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或仅享受货币分房的,该人员安置50平方米,按安置价购买。该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该人员的安置面积在扣减其配偶实物分房面积的二分之一后,按成本价购买。
②该人员生育一个子女的,子女可安置50平方米:若该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口的,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按安置价购买;若该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以成本价购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按成本价购买。
(5)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已享受房改的配偶的安置。
①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配偶已享受货币分房的,其配偶以成本价照顾安置。被补偿人及子女按规定进行安置。
若其配偶在参加货币分房时,因在农村有住宅而扣除享受面积补贴的,在实际征迁安置时,该扣除享受面积以安置价安置,其余部分以成本价安置。
②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按下列方式安置:
享受房改的配偶不再安置的,被补偿人安置50平方米成本价;
享受房改的配偶安置的,被补偿人与其配偶在100平方米扣减房改面积后以安置价进行照顾安置(安置面积扣减房改面积后,大于50平方米的,50平方米为安置价,其余面积为成本价)。
被补偿人的子女按规定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安置。
(6)世居户的安置。
“世居”是指至少有一代在所在村(社区)出生,且居住在该村(社区)的非农家庭。
①对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且一直居住在世居房内,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安置面积按以下方式计算,以安置价购买:
一人户:安置50平方米。
二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5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50到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三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80至12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
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20到40平方米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40平方米安置。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按1人计算。
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享受过的人员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按实计算安置人口。
若世居房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享受过的人员夫妻双方在核定安置面积扣减房改面积后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按实计算安置人口。
②世居房所有权人及其子女(已婚的,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现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有两人及以上,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安置人口的核定最多照顾不超过两人(不足两人按实计算),按成本价购买。
(7)征地招工人员的安置。
被补偿人因土地征用招工,户口转为居民户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8)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出生的人员,符合安置条件的,按市场评估价安置,且不得享受其他照顾安置政策。
(9)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人员享受房改的,不列入照顾安置。
(10)在征迁动员会之日前死亡人员、征迁动员会之日后离婚的回迁人员(或户口应迁未迁人员)原则上不予安置。
5.其他情况。
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由镇征迁指挥部提出,经区住建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三)价格核定。
1.农户申购安置房的价格按相关文件执行,被拆迁户高层住宅安置房安置价为1470元/平方米,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无房户,安置价格为1810元/平方米。
2.安置房建设的成本价核定,由征地费、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等组成。
3.成本价由建设主体报区政府审定。
4.杂物间、阁楼、车库等价格的确定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多高层住宅安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7号),根据建设成本进行定价。
5.层差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申购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过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出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确因户型搭配等原因超过规定面积10%以上部分,按货币化安置的市场价购买。
(四)安置房分配。
1.按照区有关政策规定。
2.公开、公平、公正抽号分房原则。
3.实行公证处公证原则。
4.特殊群体统筹安排原则。
5.楼层差价结算原则。
6.按实际安置总面积结算原则。
(五)安置房分配方法与步骤。
1.由镇公布每批安置房的幢数、座落位置、分配户数、参加抽号分房等基本情况。
2.按总安置户数的比例确定每批安置房分配幢数、分配户型。
3.向参加本次抽号分房的被拆迁户发送《抽号分房通知书》。
4.根据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被拆迁人应携带分房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参加抽号分房会议(本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分房的,需委托其他人员参加,应带身份证和委托书)。
5.抽号分房结果经公证处当场公正确认。
6.应参加而未参加本次抽号分房的被拆迁户,所产生的剩余房号由公证处封存,在本批时限内要求抽房的凭镇证明,到公证处抽取房号,逾期滚入下批分配至最后一批为止;其过渡费只享受与本批次被拆迁户同等待遇,逾期时间不享受过渡费。
7.抽号办法,按签到顺序抽出顺序号,再按顺序号抽房号。一次为准,公证确认。
(六)交房入户。安置户抽签摇号确定房号后一个月之内与征迁人结清所有款项,方可办理入住的手续并领取钥匙入住安置房。
(七)物业管理。镇负责招聘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制订实施细则。
(八)其他规定。
1.凡购买安置房的对象,需经资格认定审查,由村(社区)调查、集体讨论,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经镇审核后报区住建局核准,在区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再由区住建局下达安置通知。最终安置人口由区住建局审核为准。
2.被拆迁人选择户型时,由被拆迁人在核定的安置面积和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户型内自行选择。
3.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所有入住安置住宅小区的对象,在领取钥匙前必须腾空或拆除原有的住房。不腾空或不拆除原有住房的不予选购房。
5.以上所列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人员”是指户口在萧山区(包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上城区、下城区、滨江区和余杭区,但实际常住在拆迁地的人员。
6.以上所列的面积为多层面积,高层住宅的安置面积以多层安置的面积为基准,同比例增加。
四、产权与管理
1.城市示范村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参照经济适用房;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土部门发放。转让出售时,按规定由农户补交规费、税费及土地出让金(按上级有关规定补缴)。
2.农户入住安置小区后,行政管理维持原体制不变,在整体建设完成后,纳入社区管理。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临浦镇征迁指挥部负责解释。
来源 | 萧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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