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吴江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文件,非户籍居民购房政策自2016年9月26日起调整,非苏州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下见详情: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吴政发〔2016〕108号
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吴江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吴江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太湖新城(松陵镇)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19号)文件精神,我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吴江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吴政发〔2016〕96号),为认真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保持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区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按照苏州市委、市政府对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实现“稳房价、控地价”的目标任务,针对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吴江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补充:
调整非户籍居民购房政策。非苏州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吴江区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本补充意见自2016年9月26日起实施,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执行时间,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统一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苏州市人民政府,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存档。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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