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相关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常备借贷便利业务券款对付结算的通知》(银办发〔2017〕47号)要求,为更好配合常备借贷便利券款对付结算,规范操作流程,我公司制定了《常备借贷便利电子化操作指引(试行)》(见附件),现发布实施。

我公司业务联系方式如下:

担保品管理:

王 鹏 021-80169832

文 静 010-88170210

DVP结算资金业务:

韩润豪 010-88170217

崔宝强 010-88170220

特此通知。

附件:常备借贷便利电子化操作指引(试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5月9日

附件

常备借贷便利电子化操作指引(试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

第二章 账户管理- 4 -

第三章 签约- 6 -

第四章 常备借贷便利参数设置、维护和应用- 7 -

第五章 质押、解押和DVP结算- 8 -

第六章 担保品期间管理- 10 -

第七章 应急处置- 11 -

第八章 违约处理- 11 -

第九章 服务费用- 11 -

第十章 附则- 1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支机构开展常备借贷便利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直参机构,非直参机构按照原有流程办理本业务。

第二条 【名词解释】下列名词在本指引中有如下含义:

(一)担保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行分支机构)在办理本业务中要求借款金融机构提交的用于履约保障的质押债券。

(二)担保品管理服务: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人行分支机构和借款金融机构的委托和授权,为本业务提供担保品选择、计算、质押、盯市、调整、置换、解押、业务查询和单据出具等服务行为。

(三)常备借贷便利业务系统:是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及维护的、用于提供本业务质押和资金DVP结算、存续期间担保品管理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系统,以下简称SLF业务系统。

(四)常备借贷便利业务系统客户端:是指客户与SLF业务系统联网的、用于办理担保品业务的计算机操作平台,以下简称客户端。

(五)质权方:即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支机构。

(六)出质方:是指接受当地人行分支机构提供本业务并提交担保品的借款金融机构,出质方应为中央结算公司的结算客户,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且该账户有效。

(七)风险敞口:是指人行分支机构提供给借款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中需要采用债券质押予以覆盖的部分,即人行分支机构向借款金融机构提供的常备借贷便利资金。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三条 【人行分支机构专用账户开立】人行分支机构办理本业务,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常备借贷便利专用账户,申请开立账户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常备借贷便利专用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原件;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密押器管理使用协议书》(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下载),提交签署声明页一份,原件;

(三)开户相关授权证明文件;

(四)《常备借贷便利业务资金清算资料表》一式两份,原件。(见附件二)

第四条 【材料领取】中央结算公司在开立专用账户后,由人行分支机构授权经办人领取以下材料:

(一)常备借贷便利专用账户开户通知书;

(二)中债电子密押器;

(三)中债KEY;

(四)CA证书下载凭证;

第五条 【系统安装与联网】账户开立完成后,人行分支机构须完成联网、软件安装、CA证书下载及激活、客户端操作员注册4项步骤,方可正常开展业务:

(一)联网。使用3G或专线联网方式,接入中央结算公司综合业务系统。

(二)安装软件。登陆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下载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桌面客户端安装程序。

(三)下载及激活证书。登陆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在“证书下载”页面进行CA证书下载,下载完成后根据系统提示打印“CA证书激活确认书”并填写后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证书的激活。中债KEY的初始密码为“111111”,可进行修改,不修改密码不会影响KEY及证书的使用。请牢记修改后的密码。

(四)注册客户端操作员。客户端用户分为客户端管理员及客户端操作员。客户端管理员只具有管理客户端操作员及其权限的功能。人行分支机构须使用已注册的客户端管理员进行客户端操作员的注册及授权,并根据所授权限将操作员与可操作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员及操作员用户名均由大写英文字母、数字组成,长度不可超过10位,初始密码为“111111”。

第六条 【信息变更】客户端管理员注册操作员时,应根据人行分支机构的职责分工进行注册授权相关操作员的业务权限。如发生预留印鉴变更、客户端管理员变更、CA证书更新等变更业务,需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相应表格。

(一)预留印鉴、客户端管理员变更。人行分支机构发生预留印鉴变更或客户端管理员变更,需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常备借贷便利专用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

(二)资金清算汇路信息变更。人行分支机构发生资金清算汇路信息变更,需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常备借贷便利业务资金清算资料表》,一式两份,原件。

(三)CA证书更新。CA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如CA证书过期,需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中债综合业务平台CA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三)申请证书更新。

第七条 【账户注销】人行分支机构在确认专用账户中无未了结的质押业务后,可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注销账户。申请账户注销需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常备借贷便利专用账户业务申请表》一份,原件。

第八条 【借款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借款金融机构办理本业务,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账户管理依照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执行。

第三章 签约

第九条 【人行分支机构资格添加】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为各分支机构添加相关业务资格、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借款金融机构材料提交】借款金融机构办理本业务时,需事先与中央结算公司沟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备借贷便利担保品管理服务出质方承诺函》(见附件四)。

(二)《常备借贷便利担保品管理服务出质方信息备案卡》(见附件五)。

(三)《常备借贷便利业务资金清算资料表》一式两份,原件。

中央结算公司受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常备借贷便利参数设置、维护和应用

第十一条 【业务参数确定、设置和维护】本业务参数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设置和维护,也可确定后委托中央结算公司设置和维护。

第十二条 【担保品范围】担保品范围是指本业务可以接受质押的债券范围,包括债券性质范围、待偿期范围和债券信用级别范围。借款金融机构在本业务担保品范围内,可以通过客户端设置和调整自己的本业务担保品子范围。

第十三条 【担保品价值计算基础值】担保品价值计算基础值是指核算担保品价值所用的基数,以百元面额为计算单位,有估值、面额、发行价格、本金值四种基数供选择。

第十四条 【质押率】质押率是指风险敞口金额与覆盖风险敞口所需要的担保品价值的比例,即计算担保品价值时的折扣率,用“%”表示。如质押率为90%,风险敞口金额为1000万元,则需要担保价值为1000/90%=1111(万元)的质押债券。

第十五条 【质押顺序】指办理本业务时选取质押债券的先后排序,即对于债券性质、待偿期长短、债券信用评级高低,按“顺序”或“倒序”排列。

第十六条 【质押超额率】质押超额率是指在质押率的基础上计算的担保价值超过风险敞口金额的比例,用“%”表示。质押超额率最小可设置为零。如不设置质押超额率,则默认为零。如质押超额率为20%,风险敞口金额为1000万元,则需要担保价值为1000*(1+20%)=1200(万元)的质押债券。

风险敞口对应所需担保品面额计算公式为:

风险敞口金额×(1+质押超额率)=

担保品面额×每百元担保品价值计算基础值×该券种总质押率/100

第十七条 【敞口差值比例】敞口差值比例是指担保品价值与风险敞口金额之差占风险敞口金额的比例,用“%”表示。差值率计算公式为:

敞口差值比例=(担保品价值-风险敞口金额)/风险敞口金额×100%

敞口差值临界比例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定的敞口差值比例的上限与下限。当实际敞口差值比例小于敞口差值临界比例下限时,SLF业务系统将启动担保品自动增补。当实际敞口差值比例大于敞口差值临界比例上限时,SLF业务系统将启动担保品自动退还。

第五章 质押、解押和DVP结算

第十八条 【结算指令确认】人行分支机构和借款金融机构在外汇交易中心达成交易,交易指令由外汇交易中心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SLF业务系统。人行分支机构和借款金融机构分别通过客户端确认指令内容。

第十九条 【首期结算】首期结算日,SLF业务系统根据结算指令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预设的相关业务参数,自动完成担保品的选取、计算、质押;并根据质押结果同步完成资金结算的DVP处理,反馈首期结算结果。

(一)债券质押。担保品管理系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置的担保品范围、顺序、质押率、担保品价值计算基础值等参数,确定待选担保品并排序,计算担保品质押面额并质押。担保品质押面额与风险敞口之间的关系为:

风险敞口金额=担保品质押面额×每百元担保品担保价值计算基础值×该券种质押率/100

如借款金融机构担保品不足则等券,日终仍不足的结算失败。

(二)资金发放。质押成功同时,生成即时转账报文,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资金划拨至借款金融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中,并自动完成ACS系统记账处理,实现债券质押与资金划付DVP结算。

(三)结果反馈。借款金融机构可通过SLF业务系统查询完成情况,包括首期合同、交割单、质押结果和担保品台账报表等。

第二十条 【到期结算】到期结算日,SLF业务系统按照到期合同进行资金划回;并根据资金归还情况同步进行债券解押DVP处理,反馈到期结算结果。

(一)资金归还。SLF业务系统根据到期合同生成还款的即时转账报文,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借款金融机构资金归还人民银行,并自动完成ACS系统记账处理。若借款金融机构款不足则等款,日终仍不足的结算失败。

(二)债券解押。资金归还后,同步解押相应担保品,实现债券解押与资金划回DVP结算。

(三)结果反馈。借款金融机构可通过SLF业务系统查询完成情况,包括到期合同、交割单、解押结果和担保品台账报表等。

第六章 担保品期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台账报表】本业务每发生一笔(包括风险敞口调整、担保品自动增补退还、到期自动置换、人工置换等),SLF业务系统即更新有关台账和报表。

第二十二条 【逐日盯市】每个工作日日初,SLF业务系统根据前一工作日的中债估值计算、比较每笔业务担保品的价值和风险敞口,并在相关报表和台账中反映列示计算、比较结果。

第二十三条 【担保品自动增补退还】当担保品价值与风险敞口比较,其实际敞口差值比例小于临界比例时,发起担保品自动增补,其实际敞口差值比例大于敞口差值临界比例上限时,发起担保品自动退还。人行分支机构和借款金融机构可通过客户端查询增补退还结果及更新后的台账与报表。

第二十四条 【担保品到期自动置换】当担保品临近到期兑付时,在担保品到期自动置换开始日,SLF业务系统自动发起自动置换业务,根据被置换债券对应担保价值,完成换入担保品的计算质押,同时将换出担保品解押,完成自动置换手续,更新相关台账和报表。到债券截止过户日日终没有完成置换的,停止自动置换,该笔担保品兑付资金留存至人行分支机构该笔风险敞口有足额的担保品覆盖为止。

第二十五条 【担保品人工置换】借款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发送担保品置换指令方式办理担保品人工置换。人工置换只能进行等额担保价值的担保品置换。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指令确认应急】若人行分支机构或借款金融机构无法通过客户端确认结算指令,可发送《常备借贷便利指令确认应急指令书》(见附件六)至中央结算公司,由中央结算公司代为确认结算指令。

第二十七条 【担保品人工置换应急】借款金融机构如无法通过客户端发送置换指令,可填写《中央质押类业务担保品置换应急指令书》(见附件七)提交中央结算公司办理。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如借款金融机构发生实质性违约,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后,中央结算公司对其持有质押债券进行违约处置。

第九章 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对本业务收取担保品管理服务费,费用标准按照中央结算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正式发文起实施。

常备借贷便利担保品管理服务

出质方承诺函

承诺人:

住所:

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账号:

本承诺函中所涉名词的含义以《常备借贷便利电子化操作指引(试行)》中明确的定义为准。

我方是人民银行地方分支机构通过你公司办理的常备借贷便利业务(以下称本业务)的出质方,为我方能更好地参与办理本业务,因此接受你公司提供的作为本业务出质方相关的担保品管理服务。为此,我方承诺如下:

我方根据设立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代表自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签署本承诺函;我方已获得设立地相关有权机构的同意以及充分和必要的授权签署本承诺函及与本承诺函相关的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上述行为不违反任何适用于其的法律、法规、章程及协议;我方用于债券业务的资金均是自身经营或管理的资金,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从事债券业务活动的情形。

我方办理本业务时接受你公司提供的担保品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担保品估值、担保价值计算和比较;担保品自动调整和人工置换;担保品到期自动置换;担保品管理指令、报表查询、台账管理等。

我方已阅读《常备借贷便利电子化操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文件,在使用你公司提供的本业务担保品管理服务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以及任何对我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和其他文件,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产生的损失或损害由我方承担。

我方已就本业务的办理与质权方签订责、权、利明确的相关业务协议。

质权方就本业务通过你公司系统管理维护或委托授权你公司管理维护的相关业务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品范围、质押顺序、质押率、质押超额率、担保价值差值临界比例等),我方无条件接受。

我方委托你公司根据相关结算指令对我方债券账户中的担保品进行管理。

在本承诺函有效期内,我方与质权方办理本业务时,我方对你公司根据相关结算指令以及质权方或质权方授权你公司预设的担保品管理业务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品范围、质押顺序、质押率、质押超额率、担保价值差值临界比例等)直接自动完成担保品的选取、计算、质押和解押的处理结果不会有任何异议,且不会要求你公司对业务处理结果进行变更,除非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公司有明显的处理错误或未按照质权方预先设定的相关参数办理。

我方认可你公司进行担保品自动调整时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你公司根据担保价值计算比较结果进行担保品调整处理时,完全根据质权方或质权方委托你公司预设的担保品管理业务参数进行自动处理,无须得到我方任何形式的同意。我方对上述担保品调整结果没有任何异议,且不会要求你公司对业务处理结果进行变更,除非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公司有明显的处理错误或未按照质权方预先设定的相关参数办理。

我方认可你公司对我方到期的担保品进行自动置换。你公司进行担保品到期自动置换处理时,完全根据质权方或质权方委托你公司预设的担保品管理业务参数进行自动处理,无须得到我方任何形式的同意。我方对上述担保品到期自动置换结果没有任何异议,且不会要求你公司对业务处理结果进行变更,除非是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你公司有明显的处理错误或未按照质权方预先设定的相关参数办理。

我方认可你公司在执行有关司法判决结果时有权支配或处置我方办理本承诺函项下业务形成的担保品。

我方认可你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本承诺函项下业务的各项参数的调整公告。

我方认可你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变化、技术的发展以及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策略的调整等情况适时修订本承诺函,同时做出修订说明,并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发布的方式通知我方。我方会对修订后的承诺函进行仔细阅读和重新确认。

我方认可对因非你公司原因而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你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你公司依据本承诺函为我方提供相关服务或执行中国相关有权机构要求而对我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

(二)我方或交易对手方因债券账户或类似原因不能履行结算义务,致使业务处理失败;

(三)我方发送的指令缺乏规定的要素,或未对指令进行确认,或指令所附的电子签名不符合规定,或未对某些有特殊要求的结算合同进行确认,致使业务处理延误或失败;

(四)因我方债券账户中的债券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造成业务处理失败;

(五)我方不遵守你公司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指引,或未能正确依据你公司业务规则、指引的说明办理业务;

(六)我方或交易对手方之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我方认可你公司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措施,但应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进行公告:

(一)因超出你公司力所能及控制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使相关业务系统或与之相联接的支付系统发生功能障碍或通讯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而全部或局部暂时中止系统服务或更改运营时间;必要时启动灾备系统。在采取以上措施时,我方将予以配合;

(二)你公司在市场主管部门特殊要求、市场整体利益需要或其他必要的情况下,可更改或持续性更改运营时间,或暂时中止整体业务系统,或停止提供部分服务,对中止期限你公司应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必要及恰当的确定。

我方将根据你公司制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按时足额支付担保品管理服务费用。

我方同意,若我方未按照你公司制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按时足额支付担保品管理服务费用的,则你公司有权中止向我方提供本承诺函有关的担保品管理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方承担,你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本承诺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和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我方停止办理本业务后终止。本承诺函的终止不能消除终止日前的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承诺函一式贰份,我方及你公司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公章) (如有)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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