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布“禁止令”:服刑期满后5年内禁止教书
快报讯(记者顾元森)宿迁某学校28岁的教师陆在三个月内与一名13岁的女孩发生了六次性行为。日前宿迁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同时,5年内禁止陆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禁令期限自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鲁1989年出生于宿迁市泗洪县。他是宿迁一所学校的老师。公诉机关指控马出生于2004年1月,2017年5月至8月,陆明知马未满14周岁仍在寝室,与马发生过6次性行为。公诉机关认为,陆强奸幼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庭审中,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强奸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
然而,陆的辩护律师表示,当陆与马发生性关系时,马是自愿的。此外,鲁自首,认罪悔罪,没有犯罪记录。辩护律师建议对陆从轻处罚。本院查明,陆于2017年8月下旬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委托人与14岁以下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女性自愿,委托人的行为也构成强奸。因此,法院做出了前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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