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着3万元的贷款,农民冯渡过了难关。这笔贷款是由一家小型贷款公司发放的。
原银监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信贷公司从2008年开始试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小额信贷公司8133家,从业人员90839人,贷款余额9550亿元。
中国小额信贷公司协会和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所最近完成的一份行业研究报告显示,小额信贷公司弥补了金融服务三农、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不足。但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工作明显滞后,行业存在制度性缺陷。
业内人士建议,结合试点以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发展,迫切需要加快出台针对非存款机构的贷款规定,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依靠”的局面。
相关法规制定提上日程,行业法律地位亟需明确在国家层面,到目前为止,唯一专门用来规范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项目的指导意见》,业内习惯上称之为“23号文件”。
据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23号文件”是由原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发布的。它能制定的最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规章,法律层面不足,部分内容已经过时。试点时间10年以上,机构近万家,贷款和资本规模上万亿元的行业“基本法”不适合继续做下去。
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3号文件仍然达不到规定的水平。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通知》,要求原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尽快制定小额信贷公司统一监管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
2014年,原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并征求了相关部委的意见。但是,由于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设定的问题,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颁布令的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暂时搁置。
此后,全国许多省份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进行规范。例如,2016年7月,《山东省地方财政条例》生效,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地方金融监管的省级地方金融法规,明确将小额信贷公司列为“地方金融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社会对《非存款借贷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明确将小额信贷公司纳入非存款借贷机构范围,既肯定了其法律地位,又将其服务范围扩大到中小企业。
在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非存款贷款机构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今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金融法治会议,提出加快推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关键立法,如对非存款贷款机构的监管。
为了解决国家级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不可依托的局面,我们应该加快相关立法工作,即出台对非存款贷款机构的规定。“国家应将小额信贷公司的服务纳入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特别是确认小额信贷公司非存款金融机构的属性和法律地位”。
上述“研究报告”表明,迫切需要统一、明确的监管规则,需要地方监管当局监督中央监管政策的执行。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备案,建立健全全国监测网络,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对其进行监管,掌握小额贷款的风险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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