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晚,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分别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认定公司案件涉及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结案。
此前,三家券商因在2015年股市波动期间违反规定向四都贸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而被证监会处罚。
司度贸易是家什么公司?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思都贸易成立于2010年2月,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其主要经营范围是有色金属、天然橡胶、豆粕、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绿豆、聚乙烯制品、精对苯二甲酸、螺纹钢、线材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和批发。
工商资料显示,四都贸易是由一家外国法人全资拥有,唯一的股东是国际知名的对冲基金CITADEL GLOBAL TRADING S.AR.L。
2015年7月,沪深两市因重大异常交易行为对多个证券账户实施限制。其中,“国鑫期货有限公司-四都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作为唯一一个限制交易的外资账户,引起了广泛关注。
案情回顾三家券商因何涉案?让我们把时针拨回到2017年5月24日。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均于当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已提前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通知》。
结果,三家券商违规向四都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被证监会分别处以3.08亿元、255万元、1.04亿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国鑫证券的子公司国鑫期货也因与上海四都有关的原因被罚款54.08万元。
其中,中信证券于2017年5月24日宣布,2015年公司已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调查范围为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日前,根据上述调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预先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2011年2月23日,四都贸易有限公司在中信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从未从事证券交易。根据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实施细则,“在公司开户半年”是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之一。中信证券在公司连续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公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并于2012年3月12日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2012年3月19日,中信证券与四都签署《融资融券合同》,使四都能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信证券当时的信贷交易管理部部长宋成牵头制定了《实施细则》,分管副总经理严新亚签字批准实施。
截至2015年10月22日,中信证券向公司收取人民币52,886,294.80元,证券借贷成本为人民币47,263,484.17元,证券借贷净收入为人民币5,622,810.63元;截至2015年10月10日,中信证券向公司收取交易佣金89,428,768.96元,扣除汇兑费33,395,729.81元,净佣金收入56,033,039.15元;总收入为人民币61,655,849.7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满半年的...证券公司不得向其募集资金或者借入证券”,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项“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所述行为。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人是胡新亚,其他直接责任人是宋成。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1,655,849.78元,并处罚款308,279,248.90元;
二、对胡新亚和宋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海通证券于2017年5月24日宣布,海通证券于5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预告。
行政处罚预告表明
2015年5月,海通证券为上海四都当月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了证券账户和信用账户。5月11日,海通证券与富安达基金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使上海四都能够进行大规模融资融券交易。
海通证券在资产管理计划协议敲定后开始筹备开户。由于“富安达-新拓城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后,要求立即开立信用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开立信用账户需出具主动管理的说明函,否则开户需满足半年交易的要求。
2015年4月20日,海通证券朱元浩与富安达基金黄沟通后,明确“富安达海泽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为富安达基金主动管理产品,经富安达内部讨论盖章确认,并于5月8日形成主动管理说明函。同日,海通证券嵊州营业部为“富安达-新拓城一号”开立普通账户,并于5月11日开立信用账户。
2015年5月14日至7月3日,富安达-新拓城一号锁券来源占用费用为1,540,434.20元,利息收入为1,627,615.33元,净收入为87,181.13元。7月3日后,海通证券暂停所有客户的证券出借交易,不再收取所有客户的证券锁定费。
2015年5月8日至10月10日,海通证券“富安达-新拓城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总额为7,848,325,637.19元,海通证券获得交易佣金1,177,255.18元,扣除证券手续费和证券管理费754,783.16元,净额合计,海通证券融资融券费用和佣金收入合计509,655元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海通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9,653.15元,并处罚款2,548,265.75元;
第二,左秀海、徐小小、朱元浩分别被警告、罚款10万元。
国信证券于2017年5月24日宣布,已于5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预告。
行政处罚预告表明
2015年1月19日,上海四都作为委托人,国鑫期货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国鑫证券作为托管人,签订了《国鑫期货-易蓉系列境外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2015年1月27日,国信证券为上海四都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同日,国鑫证券与国鑫期货就该账户签订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随后的一个月,它开设了信用证券账户,使上海四都能够进行大规模的证券借贷交易。
国信证券收到证券借贷收入39,902,152.57元,扣除成本后的证券借贷净收入为10,203,462.72元,佣金净收入为10,683,218.91元,总收入为20,886,681.63元。
国信证券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时间的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或者融券,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将规定纳入与客户的业务合同。“国信证券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王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赵、。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国信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886,681.63元,并处罚款104,433,408.15元;
第二,王健、、赵、分别被警告、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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