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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700个好友的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展示彼此照片...温州瓯海区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侵犯名誉权纠纷,李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被判在自己的朋友圈公开道歉,道歉内容至少保留了10天。
2019年3月,经销店经营者张将公司洗车、美容业务承包给李,后两者发生矛盾。当年的6月16日和17日,为了泄愤,李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对张的侮辱性和诽谤性语言,其中一人还发布了张的照片。据报道,李的朋友圈在微信号中对所有朋友开放,发布时约有700个朋友。
今年1月,张状告法院,要求李删除已发布的名誉侵权信息,并在朋友圈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认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未经他人同意发布他人隐私资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按侵犯他人名誉权处理,责令李在朋友圈向张道歉,不得包庇任何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保留道歉内容至少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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