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清江路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被告人减刑,并判处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857.8元。赵在法庭上说他不会上诉。
被告赵,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于山东青岛。2016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它是通过试验发现的
2016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赵驾车行驶至青岛市北区清江路与淮安路交叉口,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赵在等待保险公司脱险时,受害者翟在附近的友商超市喝醉了。因为赵和他吵了一架,因为汽车音响的声音很大,翟反复辱骂赵,然后他们打了起来,然后就散了。期间,赵拨打110报案称清江路与淮安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赵因为翟虐待他而生气,怀疑翟想打电话报复。他从自己的汽车后备箱里拿出棒球棍,把翟的后脑重重地摔在地上,然后打在翟的头和脸、脖子、胸和腹部、手臂等其他部位。,并用水泥砖砸了他几下,造成翟当场死亡。事发后,赵留在现场等待,警察赶到现场后将其抓获。赵到达案发现场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翟某因钝器所致头面部损伤,致脑功能障碍、吸入性窒息死亡。
也了解一下
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赵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李某某、翟子谋、冷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26,85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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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被害人翟醉酒后与被告人赵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赵多次用棒球棒、砖头击打被害人头部和面部,致使翟当场死亡。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赵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自首的辩护意见,经调查,被告人赵报警称与被害人翟打架后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赵怀疑受害者曾打电话找人用棒球棒和砖头当场击毙他。之后,赵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根据法律,他们应该被视为自首。本辩护意见有效,并被本院采纳。拟诉案件是引起愤怒和杀人的民事纠纷,受害人有过错抗辩意见。经调查,被害人翟某醉酒后侮辱被告人赵某,造成该案,被害人负有犯罪责任,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明显过错。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在被告人赵愿意尽力赔偿的辩护意见中,由于被害人的亲属不接受赔偿,不理解其行为。辩护意见被驳回。经调查,被告人赵因吸毒产生幻觉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明。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被告人赵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丧葬费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翟子谋、冷某某主张的殡葬服务费属于丧葬费范畴,本院不予重复计算。被赡养人(被赡养人)的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硕士费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人赵的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被视为自首的从轻情节以及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判处死刑,但无需立即执行,减刑有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赵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限制被告人赵减刑。
三、被告赵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原告李某某、翟子谋、冷某某经济损失26,857.8元。(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
4.随案移交的一根棒球棒和一块水泥砖被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我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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