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的王女士在接近70多岁的时候从超市门口出来打电话的店员石某被诊断为左侧股骨头颈部骨折后,住院治疗40天,接受了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
王女士多次找超市与石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王女士将超市和石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0010.28元。
对此,超市一方不同意赔偿。称王女士受伤是与石某相撞而发生,超市无责任。虽然石某是在超市工作,但是与王女士发生的事故并不是在其工作岗位上以及工作原因导致,因此超市对王女士的各项诉讼请求超市不应承担;而且王女士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公共道路上行走,其本人未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自身也有责任,因此责任应当进行分担处理。
石某则称伤害事故属实,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王女士在行走至超市门口时,与从店内外出接打私人电话的石某发生身体碰撞并摔倒致伤,因此,石某对该起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按80%予以认定。王女士在行走过程中未能尽到自己的注意避让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按20%予以认定。
关于王女士请求判令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超市已经在其向店员公示的店规中明确规定不允许在工作时间接打电话及私自外出,因此,石某系接打私人电话私自外出至超市门口时与王女士相撞,并不是履行其工作任务外出,故不能认定超市对于王女士的受伤有过错责任。关于王女士提出,她与石某发生碰撞的区域应当视为超市的经营范围一节,经查,事发当天石某确实是在已经走出超市门口以后才与王女士发生身体碰撞,该区域并不能视为超市的经营范围。
最后法院判决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73964元。
(二三里编辑 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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