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或寻求刑具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纪检、监察等)为了逼供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肉刑或伪装肉刑的行为。

这些可以是肉体上的,也可以是心理上的。近代在战争时,惯用该审讯方式虐待战俘取得有军事价值的信息。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网友咨询:

我的一个朋友被刑讯逼供,执法部门用殴打、跪冰、连续审讯等方法取得了10项罪证,请问取得的证据有效吗?(经济类犯罪),另一名"同案犯"被折磨得精神失常。请问这个案件能界定刑讯逼供吗?会被定罪吗?该怎么办?

贵州驰辰源律师事务所付媛律师解答:

1,这种案子要讲证据,凡事都要讲证据

2,如你说属实,那么获取的口供无效,但是因此取得的其他证据是可以作为定罪的证据的

3,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

法学硕士研究生,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敏锐的法律思维。处理法律事务能力强,秉承法律人应有的法律素养,勤勉尽责!

付媛律师补充:

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付媛律师总结:

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防范刑讯逼供的规范已经相当成熟,不管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方面都有详尽的规定,但仍然无法杜绝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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